为加强高职院外语系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根据《鞍山师范学院高职院关于学生请假暂行规定》,经系里研究决定,特制定我系学生请假制度,请全系学生认真遵照执行。
一、请假由学生本人提前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生效。
二、学生因病请假,应持县级以上医院或学校医疗证明(病例及交款收据)办理请假手续。
三、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批准事假,如确有特殊情况者,应提交相关证明。
四、根据请假时间的不同,学生应履行相应的请假程序。
1、学生请假1天者,由系辅导员批准(徐春影老师)。
2、请假2-3天者,须经辅导员同意,并由系书记批准。
3、请假4-5天者,由学生本人申请,经系主任同意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并报学院教务科备案。
4、请假一周以上者,由学生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经系主任同意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并报学院教务科备案。
五、关于特殊节假日前后的请假(“五一”、“十一”、清明节、端午节、元旦等),系里一律不予批准。
六、凡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请假事项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学习和活动者,或请假逾期不返校者,以旷课论处,并按以下条款处理。
1、一学期内,未经请假旷课达10学时(含)以上或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2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内,未经请假旷课达20学时(含)以上或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4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内,未经请假旷课达30学时(含)以上或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10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内,未经请假旷课达40学时(含)以上或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不足2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一学期内,未经请假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两周(含)以上者,根据《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专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作退学处理。
七、一个学期因各类请假累计超过六周者按休学处理,不允许参加本学期所开课程的考试,经本人申请、主管院长批准可参加下学期的补考、补考及格者可随原班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