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教职成〔2018〕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5〕1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创新办学模式、深化教学改革、加强校企合作、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工作,鞍山师范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与鞍山经济开发区文教局及所属幼儿园成立政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根据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 委员会的性质:本委员会是鞍山师范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与鞍山经济开发区文教局及所属幼儿园联系的桥梁与纽带,致力于推进学校与幼儿园在建设人才培养基地、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顶岗实习、毕业实习、共同提供社会服务、就业推荐等方面的全面合作,是创新办学模式、摸索产学一体化的校企合作平台。
第三条 委员会的原则: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惠互利、共同发展,促进学校与企业进行深层次校企合作,共同培养应用型人才,提升幼教产业发展 。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活动方式:通过定期开展会议,加强政校企之间的联系,增进相互了解。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本委员会成员由政校企共同组成,委员会主任分别由鞍山经济开发区文教局局长及鞍山师范学院高职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鞍山师范学院高职院党总支书记、教务科科长及鞍山市经济开发区文教局副局长担任。委员由学前教育专业教师、幼儿园园长共同担任。
第六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日常办公机构,设办公室主任一名,由高职院校企合作部主任兼任,工作人员两名,由高职院校企合作部干事担任。
第七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的章程和委员会内部的管理机制。
(二)筹备、召开委员会会议。
(三)决定委员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协助委员会制订年度工作计划、下发通知、撰写总结等日常工作。
(二)负责协助委员会组织开展学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科技合作、实训基地建设、产学一体化等方面合作事项。
(三)负责协助委员会统筹开发和管理实习实训基地的确定、协议签署、相互合作等事宜。
(四)负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九条 人才培养合作。幼儿园参与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工作,幼儿园冠名承办职业技能大赛,奖励大赛成绩优异的学生和指导教师。
第十条 队伍建设合作。企业为学校提供教师锻炼场所和方便条件,为学校选派兼职教师;学校为幼儿园家长提供科学育儿培训。
第十一条 顶岗实习、实习就业、实训基地合作。学校选派学生到幼儿园进行跟岗实习,采用幼儿园和毕业生互选的方式进行毕业顶岗实习,学校选择符合条件的幼儿园签约实训基地进行深入合作。
第四章 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政策保障。为保证本委员会各项工作的顺利运行,根据上级部门文件精神,在调研、研讨等工作以后,政校企三方充分沟通,共同制定质量监控、考核评价、激励等相关制度,以指导和规范委员会过程。
第十三条 经费保障。委员会在工作过程中设置专项经费,学校充分利用自筹、文教局以及幼儿园赞助等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委员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并建立专项经费预算制度,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鞍山师范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办公室。
鞍山师范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