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师范学院新学生公寓舍务检查细则
发布时间:2014-09-15
为了加强我院学生宿舍管理,统一新学生公寓舍务检查评比标准,确保学生宿舍的卫生、舒适、有序和整洁,根据《鞍山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和《鞍山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特对舍务检查细则修定如下:
一、规范及卫生
(一) 床上:
要求:物品清洁,摆放整齐一致。
1、 被罩、床单、枕巾、蚊帐不清洁,扣0.2分。
2、 起床后不叠被,扣0.3分。并给予宿舍内通报批评。
3、 床单、被蒙不平整,被褥叠放不整齐,床边露草垫,摆置方向不一致,扣0.1分。
4、 床上杂乱,搭放衣物;堆放书籍,蚊帐叠放不整齐,扣0.2分。
5、 书架上书籍按照开本大小从左到右有序摆放,其它物品放置整齐有序,不规范者扣0.2分。
6、 无被蒙、床单,扣0.2分。
7、 床栏、床柱上不允许挂任何物品,违者扣0.1分。
(二) 桌凳、箱柜、灯、电话:
要求:干净、整齐、完好。
1、桌面上只允许放置电脑、台灯、插座及各种充电器,学习用品摆放整齐,不规范者扣0.2分。
2、凳子统一摆放在桌子下面,桌子下面不允许放其它物品,违者扣0.2分。
3、床柜、桌凳人为损坏或丢失等,扣0.5分。当事人按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三) 地面:
要求:干净、无污物、脏水。
1、 寝室内、阳台和走廊分担区(门两侧墙面中间到走廊中间)地面不整洁,有纸屑、泥迹、痰迹、垃圾袋等脏物,扣0.2分。
2、 鞋跟朝外统一摆放整齐成直线,洗漱用品放入盆中整齐摆放在阳台两侧,暖瓶摆放在房门两侧,不规范者扣0.2分。
3、 不扫除扣0.3分,给予通报批评。
(四) 天棚、墙壁、阳台:
要求:无尘网、墙面无污迹、无自钉钉。
1、 墙面有尘网,扣0.1分。
2、 墙面粘贴画报彩纸等、私自钉钉、挂物品,扣0.2分。
3、 阳台物品摆放不整齐,扣0.1分。
4、 扫除用具放置阳台一角,不规范者扣0.1分。
5、 墙面严禁涂抹、乱画,违者扣0.5分,恢复墙面原貌,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五) 门窗:
要求:门、窗框无破损、洁净,玻璃清洁明亮。
1、 玻璃不干净,扣0.1分。
2、 暖气上面、后面有灰尘、杂物,扣0.1分。
3、 门上有油垢、灰尘、脚印等,扣0.1分。
4、 门窗人为损坏,扣0.5分。当事人按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5、 在门玻璃上挂贴物品阻挡检查,门上挂衣物,扣0.2分。并给予全楼通报批评。
6、 私自撬门、换锁,扣1分,若门、锁损坏按价赔偿。
(六) 其它
1、 乱倒剩菜饭、乱泼污水、乱扔垃圾等脏物,扣0.2分。
2、 宿舍楼内打闹、从事踢球等影响他人的活动,扣0.5分,给予通报批评。
3、 窗外抛扔垃圾、倾倒污水、摔瓶子扣0.5分,给予通报批评。
4、 不按指定寝室指定床位住宿,扣0.2分。
5、 离寝关灯,发现有长明灯现象,当日值日生扣0.2分;无值日生扣0.2分/人,并给予停电一天处罚。
二、秩序:
(一) 纪律:
要求:安静、文明、有序。
1、 在寝室内喝酒、打架,扣1分/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严重警告以上)。
2、 晚归宿(有假条除外),扣0.2分,累计3次(含3次)以上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3、 熄灯后讲话、喧哗、听外放录音机、吹拉弹唱、影响他人休息,扣0.2分,累计3次(含3次)以上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4、 早操时间私自在寝室内逗留,不按时参加体育锻炼,扣0.2分。
5、 私自涂抹、破坏检查结果,扣0.5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处分。
6、 未经允许在寝室内销售商品,扣0.5分。并没收其商品,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严重警告以上)。
(二) 遵章守纪,自觉防范,保证安全。
1、 严禁在寝室内吸烟,在寝室内发现一个烟头,扣0.2分/人;发现烟、打火机,扣所在床0.3分;在寝室内发现吸烟者,扣0.5分;违纪两次(含两次)以上者扣1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严重警告以上)。
2、 在寝室内严禁使用电炉、电热褥、电热杯(锅)、电热棒、电吹风、电熨板等电热生活设备,不准使用床头灯;台灯不准超过25W。违者没收用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严重警告以上)。
3、 在寝室内点蜡烛,扣0.5分,并给予警告处分;在寝室内用酒精炉、液化气罐等,扣1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严重警告以上)。
4、 私自将校外人员带到寝室或留宿,扣本寝同学1分,给予警告处分。
5、 旷宿(有假条除外),扣0.5分,并给予警告处分。
6、 谩骂、侮辱、不配合宿舍管理人员正常工作,扣1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7、 在宿舍存放、使用管制类刀具、易燃易爆物品,予以收缴,扣1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补充:
1、 在晚检查寝时拒检,按全寝旷宿处理,扣0.5分/人,给予全寝严重警告处分。
2、 大检时对倚被、未起床、未值日的寝室,扣0.5分,给予本人或全寝通报批评。
3、 替宿者按旷宿处理,扣0.5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 不允许私自留走读生住宿,一经发现,扣1分/人,给予全寝严重警告处分。
5、 不允许走读生替宿,一经发现,按旷宿处理,扣0.5分。
注:本规定没有包含进去的内容,请参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