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对象及缴费
1、参保对象:在鞍全日制大专院校(包括民办高校)在校学生。
2、缴费标准:个人缴费:40元/每人/每年。
3、享受待遇时间:高校学生保险年度为入校当年的9月1日开始至毕业年度的12月31日。
二、医疗待遇及就医相关规定
参保学生可以享受门诊和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实行持卡就医,即时核销医疗费用。
(一)住院就医
1、住院医疗保障待遇
医疗机构级别 | 起付标准(元) | 报销比例 | 备注 |
首次(元) | 第二次(元) | 三次及以后(元) |
三级 | 500 | 425 | 350 | 75% | (1)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60000元 (2)精神病患者在指定的专科医院住院的,不设起付标准。 (3)参保学生患有急慢性肝炎、浸润型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恶性肿瘤在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的,一个保险年度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 |
二级 | 300 | 255 | 210 | 80% |
一级 | 100 | 85 | 70 | 85% |
注:参保患者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负合规费用在大病起付线2万元以上的部分进
入大病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电话:8565011)。
2、定点医疗机构
普通病种定点医院(39家):鞍山市中心医院、鞍钢总医院、市第二医院、市第三医院、市中医院、中国医大附属医院鞍山分院、市双山医院、市长大医院、市妇儿医院、东鞍山医院、齐大山医院、市汤岗子理疗医院、铁东区人民医院、铁东区中医院、铁西区人民医院、立山区人民医院、灵山医院、千山区人民医院、铁东区和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鞍山德馨医院、鞍山金普医院、北京同仁堂鞍山中医医院、鞍山中景中医院、鞍山同济医院、鞍山单氏医院、市万良糖尿病医院、鞍山华美医院、鞍山广仁医院、市北方男科医院、市瑞天医院、市航空风湿病医院、鞍山正合医院、鞍山福音医院、鞍山安康医院、鞍山松祯烧伤康复医院、市老年病防治康复医院、铁东区第二人民医院、辽宁科技大学卫生所、鞍山师范学院卫生所。
专科病种定点医院(14家):鞍山市第四医院、市曙光医院、市千山医院、市康宁医院、市精神康复医院、市传染病医院、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千山温泉疗养院、鞍山千山温泉职工疗养院、市血栓病专科医院、市益仁肛肠医院、铁东区骨伤病医院、市康瑞皮肤病医院、鞍山维创中医院、市眼科医院;
特定病种定点医院(1家):鞍山市职业病防治院。
门诊就医定点医院(9家):鞍山市铁东区人民医院、铁东区中医院、铁西区人民医院、立山区人民医院、灵山医院、千山区人民医院、鞍山金普医院、辽宁科技大学卫生所、鞍山师范学院所。
参保人患普通疾病到普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患专科病确诊后要到专科病种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患专科病(除急诊外)不得到普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参保居民须持卡到定点医院就医,即时核销医疗费用。
3、住院就医流程
(1)参保学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普通病种患者到普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患专科病确诊后要到专科病种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患专科病(除急诊外)不得到普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2)医保卡经定点医疗机构审核后,留存备查。在出院时即时核销,参保学生只须交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4、如何申报急诊和转诊
参保人员发生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市居民医保中心报告(电话:2258823)。病情稳定后,需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在规定时间内报告、不符合急诊条件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需转入鞍山市外的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由有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专家会诊后,经副主任及以上医师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填写《鞍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由分管院长签字、医保(办)科盖章,报市居民医保中心审批备案后方可逐级转院治疗。未经市居民医保中心批准自行外出治疗的,费用不能核销。
参保人因急诊和转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持医保卡、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住院病志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印章)、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出院收据原件, 急诊病人须加持门诊急诊病志、外出证明、医院等级证明(盖章)到市居民医保管理中心审核后报销费用。
5、异地就医相关规定
家住外地的参保大学生,在居住城市公立医院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出院后,持医保卡、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份、户口本本人页复印件1份、学生证复印件1份、学校证明(证明家住外地)、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加盖医院印章)、费用清单原件、出院收据原件到铁西劳动大厦三楼居民医保中心4号窗口审核、报销。
(二)门诊就医
1、门诊统筹
(1)门诊统筹医疗保障待遇
起付标准 | 报销比例 | 统筹基金每次支付最高限额 | 统筹基金每年支付最高限额 |
首次就医 | 第二次及以上就医 | 年度累计不超过 |
40元 | 20元 | 200元 | 50% | 100元 | 400元 |
(2)如何选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有(9家):鞍山市铁东区人民医院、铁东区中医院、鞍山市铁西区人民医院、鞍山市立山区人民医院、鞍山市灵山医院、鞍山市千山区人民医院、鞍山市金普医院、辽宁科技大学卫生所、鞍山师范学院卫生所。
参保学生选择一所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原则上本年度内不得变更。
(3)门诊统筹就医须知
①参保学生持鞍山市居民医疗保险卡,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挂号就医。
②就医结算时须持医保卡,即时核销医疗费用,参保人只须缴纳按规定应由个人支付部分的费用。若以个人现金方式结算,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核销医疗费用。
③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在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符合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期间;未持医疗保险卡就医的;不符合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
2、门诊特、慢病相关规定
(1)门诊特、慢病病种及基金支付比例、限额
| 病 种 | 支付限额 |
慢 病 | 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或合并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 | 300元(月)/3600元(年)(单病种) |
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出血或脑梗塞) |
重症肌无力 |
再生障碍性贫血 |
慢性乙型肝炎及其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抗病毒治疗 | 350元(月)/4200元(年)(单病种) |
慢性丙型肝炎及其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抗病毒治疗 | 400元(月)/4800元(年)(单病种) |
血友病 | 1500元(月)/18000元(年)(单病种) |
特病 | 精神病 | 特、慢病报销金额计入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6万元内 |
癌症放、化疗 |
重症尿毒症透析 |
肝、肾、骨髓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 |
门诊特、慢病不设立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参保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级别确定报销比例,慢病在规定限额内报销,同时患多种慢病按相关规定提高基金支付限额。门诊特、慢病患者,在住院治疗期间,不同时享受门诊特、慢病医疗待遇。
(2)门诊特、慢病准入手续办理程序
参保人或家属持能证明其患有特病或慢病的住院病志(要求盖红色病案室章)及相关资料、医保卡到选定特病或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申请,填写《鞍山市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审核认定表》或《鞍山市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种患者审核认定表》。持上述资料到鞍山市社会保险局(铁西劳动大厦三楼居民医保中心)医疗管理窗口审批后,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登记,相关科室就医。
(3)门诊特、慢性病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
经认定的门诊特、慢性病种的参保人员,每参保年度选择一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就诊医疗机构。患者或家属持已盖章的《鞍山市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疾病患者审核认定表》或《鞍山市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种患者审核认定表》、《鞍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证》和医保卡到选定的特、慢病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登记。持上述资料就医,即时核销医疗费用。
三、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参保学生因违法犯罪、交通肇事、打架斗殴、酗酒、故意自伤自残(精神病除外)、戒毒、医疗事故和性传播疾病、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以及不符合国家和省、市医疗政策规定的,居民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