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1、具有鞍山学籍的各类学生,包括各类大、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及入托幼儿。
2、具有鞍山市城镇户籍的非在校及非从业居民;
3、具有鞍山市城镇户籍,未参加职工医保,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属于一、二级残疾的居民;
4、具有鞍山市城镇户籍,无用人单位,并持有《鞍山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或者持有《鞍山市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证》的居民;
5、在城镇学校就读的农村户籍学生、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失地农民、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非从业人员随住家属(指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参保登记、缴费时间:
1、每年1-9月份的1-20日,参保居民到社区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社区工作人员每月20日(含20日)前两个工作日(周五半天)到市居民医保中心办理报盘、缴费手续。
2、每年10月1日—12月15日,办理下一年度新参保及续保人员的登记、缴费手续。
三、享受待遇时间:
1、每年1-9月期间办理参保的居民,设三个月待遇等待期。自社区经办人员将参保居民保费(按照一个保险年度缴费标准缴费)缴到居民医保基金专户起第4个月开始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待遇享受到当年12月31日止。
2、每年10-12月期间办理参保及续保的居民,享受待遇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缴费标准
人员类别 | 普通老年 居民 | 普通未成年居民及各类在校学生 | 普通成年 居民 | 一、二级残疾(或低保边缘户)成年人 | 一、二级残疾(或低保边缘户)未成年人 | 低保成年、未成年居民 |
个人缴费 | 基本险 | 180 | 40 | 230 | 50 | 10 | 免费 |
超限额补充险 | 30 | 20 | 30 | 30 | 20 | 免费 |
注:(1)每年1-9月期间办理参保的居民,自愿参加超限额补充险,如参加按全年缴费标准收缴。
(2)每年10-12月期间办理参保及续保的居民,必须同时参加居民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
五、如何参保
1、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需持户口薄、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应缴金额(残疾人需提供二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边缘户需提供《鞍山市城乡低保边缘户救助证》、长期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非从业人员随住家属提供暂住证或公安机关开具的居住证明)到户口所在社区登记、缴费。
2、低保人员参保由市民政局统一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3、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及入托儿童需持一张一寸近期彩照、应缴金额、户口薄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在校大学生持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所在学校、幼儿园登记、缴费。鞍山市城镇户籍的低保边缘户、重残学生及入托儿童到户口所在社区办理参保手续,低保学生及入托儿童由市民政局统一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4、新生儿参保在户口所在社区办理参保手续,详见下表。
| 母亲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新生儿 | 母亲没有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新生儿 |
参保办理时间 | 出生之日起至三个月之内 | 出生28天之后至三个月之内 |
个人缴费金额 | 40元 | 40元 |
享受待遇时间 | 出生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 | 保费缴到居民医保基金专户次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
六、医疗保障待遇
医疗机构级别 | 成年人和老年人 | 未成年人和各类在校学生(包括入托儿童) | 1、参保年度内每人住院医疗费累计报销最高限额为60000元。 2、参保年度内第二次和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分别减少15%和30%,再次住院按第三次住院起付标准执行。 |
起付标准(元) | 报销比例 | 起付标准(元) | 报销比例 |
三级医疗机构 | 700 | 70% | 500 | 75% |
二级医疗机构 | 400 | 75% | 300 | 80% |
一级医疗机构 | 200 | 80% | 100 | 85% |
注:1、精神病患者在指定的专科医院住院的,不设起付标准。
2、参保居民患有急慢性肝炎、浸润型肺结核、慢性纤维空洞型肺结核、恶性肿瘤在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的,一个保险年度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
3、居民医保超限额补充险:参保患者超过统筹基金支付限额6万元以上再由商业保险公司赔付最高限额15万元,赔付比例85%,外转及急诊住院赔付比例70%。
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有哪些
普通病种定点医院(32家):鞍山市中心医院、鞍钢总医院、第二医院、第三医院、中医院、中国医大附属医院鞍山分院、双山医院、长大医院、妇儿医院、东鞍山医院、齐大山医院、铁东区人民医院、铁东区中医院、铁西区人民医院、立山区人民医院、灵山医院、汤岗子理疗医院、千山区人民医院、铁东区和平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德馨医院、中景中医院、同济医院、单氏医院、万良糖尿病医院、华美医院、广仁医院、北方男科医院、北京同仁堂鞍山中医院、金普医院、瑞天医院、辽宁科技大学卫生所、鞍山师范学院卫生所。
专科病种定点医院(13家):鞍山市中心医院、第三医院、第四医院、曙光医院、千山医院、市康宁医院、精神康复医院、传染病医院、血栓病专科医院、钢铁集团公司千山温泉疗养院、千山温泉职工疗养院、益仁肛肠医院、瑞天医院;
特定病种定点医院(1家):鞍山市职业病防治院。
参保人患普通疾病到普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患专科病确诊后要到专科病种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除急诊外不得到普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诊疗专科病。
参保居民须持卡到定点医院就医,即时核销医疗费用。
八、门诊统筹
门诊统筹是在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基础上,将参保人员常见病、多发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门诊统筹适用于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
门诊统筹医疗费由基金和参保人共付,并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门诊医疗费首次起付
标准为40元,年度内第二次以后(含第二次)起付标准减半均为20元,年度门诊医疗费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200元。门诊年度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每次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低于起付标准和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由门诊统筹金按50%比例支付,其余部分由个人支付。
门诊统筹定点医院(9家):鞍山市铁东区人民医院、铁东区中医院、铁西区人民医院、立山区人民医院、灵山医院、千山区人民医院、金普医院、辽宁科技大学卫生所、鞍山师范学院卫生所。
九、生育费用报销
参保人员凭本人医保卡、准生证到普通病种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即可享受相关待遇,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按照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具体核销范围为:
1、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费;
2、分娩期间生育并发症费用;
3、分娩期间新生儿所需的常规诊疗费、药费以及疾病治疗相关费用,但应在三个月内补交新生儿参保费用并办理参保手续(新生儿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待参保手续办理结束后,须持卡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核销);
4、计划内生育发生的流产、引产费用。但不支付居民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该费用按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从原渠道解决。
咨询电话:8513308(参保政策咨询)、2258823(就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