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鞍师发〔2014〕8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我校全日制本、专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教[2007]576号)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全部由中央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所需资金全部由省政府承担。
第三条我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国家奖学金奖励人数,以及全省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省政府奖学金资助名额每年为1500人,奖励对象为省属以下高校学生,分配名额与国家奖学金统筹确定。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均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行为;
3、关心集体,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德智体综合能力测评操行评定为优;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具备获得我校一等奖学金资格。
第三章评审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不兼得。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由学生处组织实施。各二级学院要成立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本学院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初评工作。
第九条每年9月30日前,根据学生处下发的具体通知,学生本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材料,由所在班委会评选推荐,各二级学院按比例进行初评。初评结果要向本学院全体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国家(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连同《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件2)、《普通高等学校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件3)报学生处审核。
第十条学生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科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我校当年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及校园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报至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复。
第四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我校在资金到位后20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同时颁发国家和省政府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学生处、财务处及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2007年《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国家(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