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级党组织:
为了理顺党员的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做好《中国共产党基本信息管理系统》的更新与维护,加强党费收缴使用管理等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组织关系接转及《中国共产党基本信息管理系统》维护工作
党员的组织关系,是党员与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在特定的党组织内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一条 教工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出。教工党员调出或进修学习超过半年以上的,要持人事处有关批准手续及所去院校的录取通知,由本人到党委工作部办理组织关系转出手续。
第二条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出。有毕业生党员的单位每年6月15日前向党委工作部上报毕业生党员登记表,指定专人负责,通过《中国共产党基本信息管理系统》打印组织关系介绍信,并持打印出的介绍信到党委工作部盖章或换信。
组织关系转往海城、台安、岫岩及所属地区的,介绍信开到县市一级组织部;转往鞍山市区的,可直接开到具体单位的党组织(党委一级)或街道办事处党工委;转往外省市的,介绍信一律开到“中共鞍山市委组织部”,并持此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党委工作部换信。
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必须是党委一级的单位,不是党委的要转到上一级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所居住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档案在校保留的党员组织关系,由党员原所在党组织负责管理,并承担对其教育管理的责任,党员本人要主动与原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
第三条 为了加强对毕业生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有毕业生党员的单位党组织每年要在10月底之前将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到相应的党组织。对于没能及时转出组织关系的毕业生党员,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组织管理,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党章规定处理。
第四条 党员组织关系转入,由各基层党组织兼职组织员持组织关系介绍信统一到党委工作部办理。由外市转入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名头要对应“鞍山市委组织部”;本市转入的,可直接开到鞍山师范学院党委。
第五条 党员发生校内调动(包括专升本的学生)时,其组织关系要随之转移,由本人持人事处相关批准手续或录取通知书到党委工作部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六条 各直属党组织要指定专人专机负责《中国共产党基本信息管理系统》维护工作,每年6月20日和11月20日前向党委工作部上报两次更新后的信息。
第七条 党委工作部检查考核各单位发展党员工作时,以各基层党组织上报的《中国共产党基本信息管理系统》所录信息为准,不符合条件和程序的一律不得发展。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要维护利用好《中国共产党基本信息管理系统》,做到专人负责,随时调整,定期上报,准确无误,进一步规范组织发展程序,保证党内统计工作质量。
二、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在职教工党员每月以基础工资(含教师、护士工资提高10%部分)、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生活性补贴之和(税后)为计算基数,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二条 离退休教工党员每月以职务金额、级别金额、历次增加额、离退休人员补贴之和(税后)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者,交纳0.5%;5000元以上者,交纳1%。
第三条 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领取抚恤金或救济生活费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四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所在党组织研究,报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五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六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
第七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各基层党组织应重新认真核算党员的月收入基数,按规定比例收缴党费。对少交、漏交的应及时补交。
第八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第九条 党员应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组织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二条 党员每月要按时向所在党组织缴纳党费;各直属党组织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向党委工作部全额上交党费和党费缴纳明细表。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党费应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害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五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我校党费总额的60%上交市委组织部,20%留校党委使用,20%作为基层党组织活动经费。
第十七条 直属党组织在申请使用党费时,要向校党委提出书面申请,由党委工作部审核后,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批准额度,凭正式收据到财务处报销。
(三)党费管理
第十八条 党费由党委工作部代校党委统一管理。由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单立帐户,专款专用。党费帐簿归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党费利息计入党费。
第十九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指定党性强、素质高的党员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党费管理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党支部(党总支)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各直属党组织要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组织关系接转、《中国共产党基本信息管理系统》维护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党委工作部每年要对各直属党组织的组织关系接转、《中国共产党基本信息管理系统》维护和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培训、考核,肯定成绩,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本规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