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师范学院校际交流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校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境)学习的管理,进一步扩大开放办学,提高学校国际化程度,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校际学生交换项目指按照我校与国(境)外院校签署的校际学生交换合作协议,双方互相派学生到对方学校进行一定时间的学习(包括教学实习、课程学习、合作研究等),双方互认学分、互免学费、其他费用自理的项目。通过校际交换开展的双学位联合培养项目属于此类项目。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校际交换学生是指通过上款中的校际学生交换项目,我校选派到国(境)外院校学习的学生。参加校际交换项目的学生应为我校的全日制、正式注册学生。
第三条 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各院系共同负责学校校际学生交流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派出选拔
第四条 校际交换项目出国(境)学生的选派原则是“学生自愿报名、院系择优推选,学生签约派出”。
第五条 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与国(境)外大学进行沟通,并根据校际交流协议,提出对派出学生的选拔条件及要求,由相关院系负责选拔学生,由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学分管理。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填写《鞍山师范学院学生赴国(境)外交换学习申请表》,并提交在校学习成绩单及相关外语考试成绩证明。申报材料送交各院系后,由院系统一上报至国际交流合作处。
第七条 校际交换学生的选拔标准: 1. 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2. 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为祖国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3. 学习成绩优秀,且按培养计划要求无不及格课程,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语水平; 4. 在本校期间学业及表现优良,无违法行为或严重违纪行为; 5. 身心健康,具有国外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6、无拖欠学校的学费、图书、宿舍费、有贷款的要清欠所有贷款; 7. 符合交换院校的其他特殊要求; 8. 承诺履行校际交换项目协议的有关义务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
第八条 选拔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拔工作由各院系负责,选拔结果报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国际交流合作处将候选人申请材料提交给境外有关院校。最后录取名单以国(境)外院校的录取通知为准。
第三章 出国前管理
第九条 由学校选派出国(境)交流学习的学生,应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宜,并按对方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擅自与对方联系。
第十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和各院系分别负责指导、协助选派的校际交换学生办理赴国(境)外学习的相关手续,并对其进行出国(境)前教育。
第十一条 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境)前,应与学校签订《鞍山师范学院交换学生出国(境)学习保证书》,明确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医疗及意外责任、经济担保责任、及按期返校的承诺等。校际交换学生的协议签订管理工作由各院系负责。同时将保证书复印件一份抄送到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学生处,由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由教务处进行学籍处理后,学生方可离校。
第十二条 派出学生在出国(境)前,校际交换学生出国前必须办理交换留学手续,交换留学手续由学生个人提出申请,申请通过后,由国际合作交流合作处通报各院系。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者,学校不予承认国外学习的学分并按擅自离校处理。
第十三条 校际交换学生离校前,其所在院系应为其指定联系人,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关心他们境外学习期间的思想和生活情况,对他们在外的学习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四章 有关费用管理
第十四条 校际交换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国)境外院校不收取学费,但学生在出国之前应向我校正常缴纳交换学习期间的学费。费用标准为所在专业年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双学位学生在国外学习本科大三、大四课程期间,按照我校与国外友好大学签订的协议规定缴纳外方学校学费,同时缴纳在我校后两年本科学费,费用标准为所在专业年收费标准的50%。
第十五条 校际交换学生须自行办理护照,办理签证所需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 校际交换学生须按规定自行购买境外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 校际交换学生在出国(境)期间应在国内委托一名有独立民事能力和经济偿还能力的人作为其在国内的代理和保证人,并向学校提供保证人详细的通信地址和联系方法。如该生在派出期间欲中途更换保证人,应提前通知学校,并提供新保证人愿意承担有关责任的书面证明和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校际交换学生国(境)外学习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所有待遇。
第五章 学籍、学分及考试的管理
第十九条 派出的校际交换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仍为我校在籍学生,必须遵守我校相关规章制度,应完成我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毕业条件和学位授予条件等应符合我校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 校际交换项目涉及的课程及学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与外方院校沟通,获取涉及课程的具体资料,由各院系认定替代课程及学分,并报教务处。
第二十一条 校际交换学生在对方学校所修课程及学分,按我校认定的替代课程及学分进行转换,转换后按我校培养计划进度仍遗漏没有修读的课程,交换学生需按学校开课情况自行选课补修。
第二十二条 涉及毕业班的交换本科学生,需于规定日期内回校参加答辩,并于毕业资格审核前将毕业资格审核所需资料(包括学习成绩、符合规格的电子照片等)提交给学院教务办公室。逾期申报的课程成绩视为无效,不能如期取得毕业资格。如需延学需于毕业当年4月底前向各院系提出书面申请(以院系收到申请时间为准),延学手续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否则按应届毕业生处理。
第六章 派出期间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校际交换学生到达接受院校后,应于1周内将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其所在院系为其指定的联系人,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各院系应于接到派出学生反馈后3天内,将该项目的所有派出学生情况上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第二十四条 校际交换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学生应每个月向所在院系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二十五条 校际交换学生应遵守我国和所在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应遵守外事纪律,注意人身安全,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如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校际交换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派出学生所在院系应具体承担对派出学生的管理职责,负责与其保持经常性联系,做到定期了解派出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其学习、生活情况并随时给予指导,以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加强对派出学生的诚信教育,督促他们按时返回学校继续学业。
第二十七条 校际交换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如触犯当地法律或违反国外院校纪律给与处分,被责令返回国内时,将按我校学生管理相关规定酌情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校际交换学生在国外学习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返回,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归者,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校际交换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国外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申请返校完成学业,原则上如果缺课时间在1个月内,可插入原班级学习;如果超过1个月,则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七章 返校管理
第三十条 校际交流学生应在返校后到所在院系报到,并提交出国学习总结(不少于2000字),由所在院系通报到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学生处,由教务处办理学籍恢复手续。
第三十一条 校际交换学生应于返校后,1周内将交换学习成绩提供给所在院系,由院系根据成绩统一进行学籍审核并按相关规定上报教务处。
第三十二条 校际交换学生所在院系应及时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由派出学生向本学院老师和学生汇报在外学习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分享学习成果,提高全体学生学习积极性。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颁布实施前已开展的项目,仍按照以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等部门联合负责解释。
附件 校际交换学生国管理规定.d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