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校在校大学生征兵工作,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兵役法》、《国防法》以及上级有关在大学生中征集士兵的文件为依据,以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需要,改善军队兵源结构,提高军队战斗力,确保兵员质量为目标,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加强领导、精心筹划、严密组织,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我校在校大学生征兵工作。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我校学生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鞍山师范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成刚、陈晓刚
副组长:栾培新
成员单位:党政办公室、党委工作部、教务处、学生处、 团委、招生就业指导处、财务处、保卫处(武装部)、各二级学院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对征兵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协调,安排工作分工,落实、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力量完成征兵各项工作,对学校年度征兵工作负总责。
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处(武装部),根据上级兵役机关和学校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要求和安排,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三、征兵对象和条件
1、征集对象为本人自愿参军的我校在校本、专科大学生及应届毕业生。
2、征集入伍学生的年龄、性别、生源地及政治和身体条件均按照征兵当年的有关政策执行。
3、在校期间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得应征入伍。
四、在校学生入伍的有关政策和安排
学业政策
1、我校在校大学生批准入伍后,应及时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保留学籍等相关手续,对自愿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内,服役期间,不计入修学年限。在部队服役期间已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入伍后保留入学资格。大学生士兵退出现役后,应于一个月内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根据其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通知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安排其复学。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中途退役的,学校准予复学。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劳动教养、判刑的,学校不予复学。
2、应征的在校生,每年9月份入伍,两年后12月份退役。入伍当学期的课程可提前与任课教师联系,通过网络等方式进行自学,退役后必须在本学期期末考试前回校参加考试,入伍当学期平时成绩按优秀计算。
3、我校退役大学生士兵回校复学,申请调整专业的,在按大类招生的专业分流中,按学生意愿直接分流到相关专业学习。其他情况,可转入到相近专业,但学生当年高考分数不得低于转入专业当年录取分数。其流程为: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4、我校应征入伍的大学生服义务兵役满视为实习,实习成绩评定为优秀。
5、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参加原学校组织的函授或自学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本科大四、专科大三的学生,在部队通过回校参加考试并修完所有课程后,联系指导教师通过网络、信件等方式进行指导,进行毕业论文(设计),于当年十一月底前选题并完成开题报告、毕业论文提纲等。经部队团以上单位批准,学生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要求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后须按事先约定好的时间返校参加答辩。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并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可准予毕业,发给其毕业证书。同时列入就业统计。没有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与相关实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如需要复学的,应于退伍后一个月内到就读学校报道,由学校根据其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安排复学。安排至毕业年级继续学习。
6、我校退役的大学生士兵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7、退役高职(专科)学历士兵,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当年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升入本科学校继续学习工作的通知要求,免试入学继续学习。退役普通本科学历士兵报考研究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初试总分加十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免试(指初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8、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入伍前(当年)享受校内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可提高一个奖学金等级(不含一等奖学金)。
9、退役复读大学生优先推荐“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10、党组织在研究退役复读大学生申请入党时,如满足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则直接列入入党积极分子,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的党员条件标准时可优先培养入党。
优抚政策。
1、为鼓励高等学校在校生积极应征入伍,国家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出台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对批准入伍的在校大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复学后实施相应的学费减免。国家对每名在校生入伍前在校期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最高不超过6000元。
2、退出现役后,选择复学的大学生根据鞍山市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由鞍山市民政部门发放的一次性补助金。不愿复学的大学生,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负责接收,并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相关安置工作。
3、在校大学生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并由入伍地人民政府按照有关义务兵家属优待的规定给予优待。
4、学校职能部门要与学生所在部队、生源地政府加强联系,关注学生入伍后的成长进步,并利用各种形式对部队和其家属进行慰问。
5、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退出现役后丧失自理能力不能复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学校批准学生入伍的工作安排。
1、入伍学生所在院、系。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学业成绩进行考核审查。包括本人表现、奖惩情况,本人有无犯罪或参与邪教组织的情况。
2、教务处。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大学生入伍学籍政策的制定;审查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内容。包括本人学习成绩、旷课和考试违纪情况,本人能否获得毕业证和学士学位证。
3、财务处。审查学生本人学费数额和缴费情况,核准学费补偿数额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款的管理。
4、学生处。审核学生助学贷款情况,办理入伍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
5、保卫处(武装部)。依据上述单位(部门)审查情况进行最后审核,报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市征兵办公室核准。组织学生参加体检。配合兵役机关送兵。向学校相关部门通报学生参军获批准情况。
六、奖励机制
由我校自愿入伍,按鞍山市军分区分配给我校征兵任务指标的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男生),享受此政策。
1、经过我校报名应征并被部队批准入伍的大学生。学校一次发放500元特殊奖学金。
2、我校在校生,退役后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学校颁发优秀服兵役大学生荣誉称号并发予1000元奖金。
3、对各分院征兵工作进行奖励,各学院每征集一名由我校应征的大学男生入伍,奖励负责征兵的领导及相关人员500元。
4、学校每年对在征兵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
七、依据相关文件
1、辽宁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暂行规定》(辽征发[2002]9号)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文件《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3、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
4、教育部、总参谋部《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13]8号)
5、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集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入伍工作的紧急通知》(辽教电[2013]34号)。
6、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入伍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教发[2013]152号)
7、《关于做好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生入伍工作的实施办法》(鞍政办发[2008]88号)
8、《鞍山师范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校保卫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9、《鞍山师范学院在校生应征入伍工作管理办法》(鞍师发[201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