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实训、劳动、军训等均实行考核。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
二、请假要按下列要求报请批准:学生因病不能上课者,必须到所在系请假,3天以上病假必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
1、请假1-2天,由系辅导员批准(系里无辅导员,系办主任批准);
2、请假3天,由系主任批准;
3、请假4天以上(含4天),由教务科报请主管院长批准。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确有特殊情况请假者,应提交证明,准假权同病假。
三、准假后,学生要到班长和系办公室登记备案,并由班长向任课教师出示假条。假满后应立即销假。
四、凡不按上述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不准而擅自不参加学习和活动者,以旷课论处,后补假条无效。
五、假条一律由辅导员或各系办主任保管。
本规定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鞍山师范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2005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