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
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
辽教发〔2014〕49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维护教育公平和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5〕2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生理缺陷经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无法在本校学习的,或者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
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学生的最低分数。
学生转入学校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毕业年级的,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
3.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4.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5.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中职升本、中职升高职、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注册入学、预科班、民族班等);
7.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8.二次转学的;
9.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三、学生转学程序。学生转学,应当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经学校(院)校(院)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后,由学生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五份,由学校按照先转出、后转入顺序办理手续。具体为:
1.省内转学。转出、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我厅确认。
2.跨省转学。省内高校转到省外高校,转出、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我厅确认后,寄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省外高校转入省内高校,转出、转入学校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转出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盖章后,寄我厅确认。
四、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
2.由转出学校提供,转出学校校(院)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出的办公会纪要;
3.由转入学校提供,转入学校校(院)长办公会关于同意学生转入的办公会纪要;
4.由转出学校提供,盖有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普通高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5.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最低分学生的“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6.申请转学者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7.转学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书,并加盖转出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印章;
8.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证明等)。
五、转学使用统一规范的《申请表》(附后),我厅每学期期末统一受理学生转学材料,即每年的2、8月份,学生申请材料应当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报送,我厅不受理学生及家长的报送材料。对学校报送的理由不正当或不符合转学条件的,不予受理;对虽符合转学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待材料齐全后方予受理。
学生转学手续办理完毕后,转学申请获我厅确认通过,学校要按照我厅学籍电子注册的要求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上进行相关学籍异动处理。
六、各普通高等学校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本通知有关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程序,细化管理,集体决策,严格审核,公开透明,完善手续,切实做好学生转学工作。
七、未经我厅批准,学校不得先以借读名义接收拟转学学生到本校就读。学校办理学生转学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追究当事人有关责任。
八、研究生转学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开始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通知及附件.doc
辽宁省教育厅
201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