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是教学活动的重要场所,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室的管理,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本着“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室管理
第一条 教室(含多媒体教室)一律由院属各单位负责管理,包括教室的钥匙、多媒体等教学设施、卫生清扫、节能节源及一切教室布置。
第二条 各单位要自行保管好所辖教室及多媒体的钥匙,负责安排专人按规定时间开、锁所辖教室,使用多媒体设备的教师应于课前到教室所属单位领取多媒体钥匙,按照相关规定使用电教设备,课后应将钥匙及时归还。
第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教室内多媒体、窗帘、桌椅及照明灯的管理,要做到及时检查,做好记录,出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多媒体等教学设备由设备图书管理中心统一配备、检查和维修,桌椅、照明灯等教学设施由后勤管理中心统一配备、检查和维修,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搬动。若因个人行为损坏设备、窗帘等设施,各单位应负责按价赔偿。
第四条 各单位要负责所辖教室的卫生清扫及节能节源工作,要严格执行鞍山师范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教室卫生清扫细则,及时做好卫生的检查工作,随时检查门窗、照明灯等设施,后勤管理中心负责教室卫生的抽检和大检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要负责所辖教室的一切布置工作,包括标语、书画、墙报等,要求内容积极健康、语言规范简洁、版式新颖优美。
第六条 各单位要负责教育学生养成懂礼貌、讲卫生、爱公物的良好习惯。教育学生要尊重他人劳动,保持教室的清洁卫生,不准吸烟、吐痰、乱扔废弃物;教育学生不准在课桌、墙面、椅面上乱写、乱画、乱刻;教育学生不得在教学楼内喧哗打闹,不得在教室内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不得在教室内食用任何食品;教育学生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教室学习时一定保管好个人财物,不要存放于教室内。
第二章 教室使用
第七条 所有教室的使用均以教务科的教学安排优先,调(补)课等临时教学活动需用教室、各部门举办学术活动等需用教室、学生团体开展活动需用教室,必须到教务科办理临时使用手续;其余非教学时段需临时使用教室的,可直接到教室所属单位办理临时使用手续,填写《非教学时段使用教室申请单》,征得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临时使用教室的单位和个人要爱护教室内教学用具及相关一切设备、设施,要及时领用和归还钥匙,使用后负责将桌椅摆放整齐,卫生打扫干净,由教室所属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去。
第九条 所有教室除教学和会议需要外,一律不准使用交流电器设备,任何人不得在教室内安装电源插座,增加照明设备。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教务科或教室所属单位许可,不得擅自占用教室组织任何活动,更不得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校外人员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进入教室,本院学生不得私自容留校外人员在教室内逗留。
第三章 多媒体教室管理
第十一条 多媒体教室(不含装有多媒体设施的实验实训室)主要用于安排需要使用多媒体设施进行授课的课程。多媒体授课是指合理利用多媒体设施和多媒体软件进行课程讲授的一种授课方式。多媒体软件包括电子教案、课件、网络课程、电教片等,开发工具是Powerpoint、Authorware、Flash、网页等,存储介质是U盘、移动硬盘、光盘等。
第十二条 教师授课使用的多媒体软件应根据课程特点,充分发挥多媒体技术的优势,综合处理各种信息。多媒体授课应该利用教材中没有提供的各种图、表、动画、影像、音频等资料直观而形象地反映教学内容,以扩大该门课程的知识信息量。
第十三条 教师授课使用的多媒体软件可以自己开发,也可以直接使用别人开发的软件和网络资源等。多媒体软件界面要美观,符合学生的视觉心理;操作要简单,不需大量的预备技能;提示信息要详细、准确、恰当。
第十四条 教师如需使用多媒体设施进行授课,应在前一个学期各系拟定开课计划时提出申请,并填写《鞍山师范学院高职院多媒体授课申请表》,写出要使用的多媒体软件的软件类型、内容纲要、使用说明等。多媒体软件如是教师自己开发,应在开课前制作完成50%以上的计划教学内容。
第十五条 各系(部)应结合课程需要、教学大纲、使用教材及教师教案等对任课教师提交的多媒体授课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教务科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由教务科统一安排多媒体授课。审核不合格的,如软件制作以教师或学生使用教材内容为主的,将不予以安排多媒体设施进行授课。
不需要全程进行多媒体授课的课程在授课过程中,如确因课程需要临时使用多媒体设施的,可以直接向教务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给予临时安排多媒体教室授课。
获得省级及以上精品课程或在省级及以上多媒体软件大赛中获奖的相关课程,可免于审核直接提供多媒体教室。
第十六条 在多媒体授课过程中,由课程所开系(部)负责课程教学质量监控及多媒体授课实际情况的监督、检查,形成监控检查记录,并及时将意见或建议通知给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应根据反馈意见及时进行整改。教务科将进行不定期抽查。如教师使用多媒体授课情况与申请不符,可随时终止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多媒体教室进行授课时,教师应遵守以下规定:
1、首次使用多媒体教室的老师,须在第一次授课前与教室所属管理部门取得联系,了解、掌握多媒体教室使用的注意事项;同时要与设备图书管理中心取得联系,约定时间和地点学习多媒体设施的操作方法,并能熟练使用。
2、如因课程需要,授课教师需安装其他软件,可在授课前直接与设备图书管理中心联系。
3、每次上课前,任课教师需至少提前5分钟到教室所属管理部门领取教室及多媒体设施的钥匙;到达教室后要及时检查多媒体设施是否完好,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与教室所属管理部门和设备管理人员取得联系。上课铃响之前,任课教师必须做好多媒体授课的一切准备工作,不允许占用上课时间开启多媒体设施、拷贝授课用软件等。
4、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操作程序使用多媒体设施,严禁试用各种设备或更改系统设置,严禁触摸、拉扯电动屏幕,要保持屏幕整洁。下课后必须将麦克等设备放回原处,同时关闭计算机、功放和投影仪,上卷电动屏幕,切断电源,锁好控制柜,关好门窗,将钥匙及时交还教室所属管理部门,不允许直接将教室及多媒体设施的钥匙交给下一节课的任课教师。
5、多媒体授课过程中,任课教师存储在多媒体软件中的研究成果或其它有用信息请自行注意文件的安全,避免造成损失。上课或课间,禁止播放与教学无关的内容。
6、任课教师有责任教育学生要爱护多媒体教室的设施,严禁在多媒体教室乱写乱画,严禁吸烟、吃零食、乱扔垃圾等,禁止学生到主控台上进行操作,如有设施损坏将追究任课教师及学生的双重责任。
7、多媒体教室的设施未经允许不准拿出教室使用。
第十八条 多媒体教室及相关设施主要服务于教学,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基础上,经教务科批准,可以用作非教学使用;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多媒体教室及其设施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1)非教学单位非教学使用多媒体教室及设施的,在《非教学时段使用教室申请单》上要注明多媒体设施的使用目的及使用内容,由教务科进行最终审核并予以安排。
(2)各系(部)学生活动需使用多媒体教室及设施的必须到教务科填写《非教学时段使用教室申请单》,然后在所管辖的多媒体教室内进行。
(3)被批准非教学使用多媒体教室及设施的,必须有专人负责领取多媒体教室及设施的钥匙,且严格按照上述规范进行使用。
第十九条 教室所属管理部门应派专人负责管理多媒体教室及其设施,妥善保管好钥匙,做好使用记录,做到定期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办法的解释权教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