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我院的优良校风和学风,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试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和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巩固学生所学知识和技能,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检验教与学的成效。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含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环节)均要进行考试。
第三条 凡我院注册学生经考试资格认定后可参加相关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每学期期末,学院成立由院长和主管院长领导下的考试领导小组。该领导小组由教务科、设备图书管理中心、各系(部)相关成员构成,负责指导、监督本学期期末考试的正常进行,负责核实、认定考试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和疑难事件。
第五条 考试期间,各系也要成立考试领导小组和巡视组,负责指导、督查本系考试的运行过程。
第六条 在考试前,各系(部)应组织师生学习有关考试管理规定,做好考试宣传工作,强调诚实、守信、遵纪的品德和作风。
第三章 考试资格认定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试资格认定工作。凡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五分之一及其以上者,应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1/3以上者,教师应在期末考试前两周内督促其补交作业,否则平时成绩认定为不合格,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未进行考试资格确认的课程不能在网上报送成绩。
第八条 各系应在考试前两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上报教务科并予以公布。学生也应在考试前两周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自己是否具有相关课程的考试资格。未获得考试资格的课程,成绩按0分记,该门课程应予重修,不能参加二次考试。
第九条 学生对已确认的课程考试资格有异议,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客观性材料(上课考勤情况、完成作业情况等),任课教师复核并经系(部)主任同意后,于考前交教务科进行修改。
第四章 考试安排
第十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照校历规定的时间授课,不得提前停课复习。
第十一条 课程教学进度表上所列的考试课程由教务科统一协调、安排监考人员及考场,考务工作由各系(部)具体负责。其中公共外语及计算机基础课程的学生考场编制及考务工作分别由外语系及计算机系承担。
课程考试时间一旦排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科安排。
第十二条 课程教学进度表上所列的考查课程,教务科不统一安排考核时间。其课程考核方式与考核时间由各任课教师确定,也可进行随堂考核。任课教师确定考核时间后上报各系(部),各系(部)汇总后统一报教务科审核并协调安排教室。
第十三条 每学期13周(含13周)前结束的课程为小学期课程,通修课由教务科统一协调安排,专业课由任课教师提出考试时间后报教务科协调安排。
第十四条 各系专业课的考试安排原则上保证学生两天一科,如果排不开可适当调整,但要确保同一天不能超过一科,且考试科目间隔时间尽量长。
第十五条 各课程笔试考试时间原则上为100分钟,因课程或考核方式要求确需延长考试时间,应至少于考前三天报教务科备案处理。
第十六条 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夏季学期,每天最多可以安排4场考试,相邻两场考试时间原则上要求间隔20分钟,上午第一场考试时间为8点,下午第一场考试时间为13:30分(视具体情况可作调整);冬季学期,每天最多可以安排3场考试,相邻两场考试时间原则上要求间隔20分钟,上午第一场考试时间为8:10,下午第一场考试时间为13:30分(视具体情况可作调整)。上机考试时,相邻两场考试时间原则上要求间隔60分钟。
第十七条 安排考场时要严格执行30人为标准考场的原则,多出人数可以组成混班考场。计算机类上机操作考试要做到每科每场相邻机器A、B卷。一般每个考场应安排两名监考教师和两个考场一名设备维修人员辅**试。
监考教师应参加由学院及各系(部)组织的考前培训并在监考过程中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第十八条 监考教师一旦排定,原则上不得更改,更不得私自请他人代为监考;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报教务科安排。
第十九条 教务科于每学年的第二学期5周起至10周受理结业学生的换证考试申请,并集中安排考试时间。参加结业换证考试的学生必须持身份识别卡和身份证(学生证)参加考试。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至少于考试前一天至一周提交缓考申请(因病要有医院病例证明,因事要详细注明事情缘由),经系主任同意后,报教务科批准备案,参加下学期的二次考试。考试过程中或考试后提出的申请无效,未办缓考手续而未参加考试者,按旷考论处,旷考学生不能参加二次考试。缓考课程的考核应随二次考试一起进行,其成绩作为期末考试成绩;如不及格则只能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二次考试期间,无论任何原因均不得申请缓考,只能申请重修。
第五章 考核方式、命题及制卷
第二十一条 考核方式分为闭卷、开卷、口试、实际操作、现场考核、大型作业等。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办法。
第二十二条 考试课程的考核原则上采用试卷考核(闭卷、开卷)方式。若确需采用其它形式,任课教师应在考前至少一周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同意后,报教务科备案。
第二十三条 考查课程的考核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特点确定考核方式。如采用考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命题要求同考试课程。
第二十四条 命题
1、考试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学生对该课程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考查学生综合分析、综合理解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
2、考试命题要注意试题的可靠性、难易度和区分度。知识点及分值分配要科学合理。其中较易的试题和较难的试题各占20%、中等难度的题占60%为宜。
3、试卷覆盖面要广,题型要多样化,能较全面体现学生学习内容。要按照《命题说明书》中规定的覆盖面和不同层次来命题,即识记题占试卷总分的20%左右、理解应用题占试卷总分的40%左右、职业技能题占试卷总分的40%左右。
4、题量应按照100分钟来确定,根据学生整体情况合理安排,不宜过多或过少,满分为100分。
5、对课程名称、学时数、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教材、学科门类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统一命题、统一考核、统一评分标准。
6、各课程考试命题要求从第12周开始,填写《命题说明书》,命题后由教学团队带头人及系(部)主任填写《审题说明书》,第16周上交试卷。按同等要求分A、B卷组题,内容不允许交叉,分量、难易度及题型要相当或相同,其中一份签印作期末考试用,一份封存作二次考试用。两组试卷都要有标准答案。
7、各系(部)要创造条件实现教考分离,可以采用如下方式命题:从题库抽取试题、成立命题小组集体命题、由教学团队带头人推荐、系(部)主任批准指定人员命题、请校外专家命题等。全院公共英语、计算机基础课及专业必修课等要采取集体命题或校外专家命题,专业选修课可由任课教师自己命题。需上机考试的科目可以建立题库,如无题库可视课程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8、标准答案上要详细标出给分点。简答题、论述题、计算题、技能题和案例分析题在标准答案中要标明每一点或每一步的给分点。
第二十五条 制卷
1、所有课程的试卷应按教务科制定的试卷格式制作,要求用打印机打印,图表清晰准确,题目表达严谨,无漏页漏项。
(1)试卷装订线以左的各项必须填写清楚,在“试卷”前横线上填写考试年级、考试科目和期末两字,试卷名称要与教学计划课程名称相符,不允许缩写或简写,例如:03级《财务会计学》期末试卷;在括号内填写A或B。
(2)所有试卷、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等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打印,不允许手写、粘贴,宋体小四号字打印,留出适当的答题位置,要求上交的试卷内容和答案必须准确、无误,同时要交一份电子WORD文档。
(3)出题格式。每道题中要列出答题要求、本题的总分和每小题的分数,然后用括号括上。如:一、单选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入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20分)。
2、试题经各系(部)按命题要求审定签字后,应按照教务科安排的印题时间到学院复印室印题。印题前要与教务科取得联系,确定期末考试试卷。印题时必须派出两名教师同时前往,并且要互相监督,不得脱岗。试卷印制期间,学院复印室不允许其他人员入内,废页、废版要试题印刷人妥善保管并集中销毁,不得留在打印室。
3、任课教师在领取试卷后应认真检查试卷印制质量及数量,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之后,各系(部)要派专人进行试卷装订。装订成册后要分科分考场包装并密封,加盖单位公章(作为密封用章),包装外要注明考试科目、试卷份数、考试时间、考试班级等信息。
4、试卷应严格保密,从试卷及标准答案打印、试卷印刷、试卷领取及装订、封装到开考前的时间内应有专人负责。各系(部)必须有试卷存放的专用卷柜,试卷存放期间卷柜中不得存放其他物品。试卷存放的保密室及卷柜的钥匙要交叉管理,不准一人单独保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每科考试前20分钟需由两名监考教师共同领取试卷。如因保管不善而导致泄题,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成绩评定与报送
第二十六条 所有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两种记分方式。考试课程(含单独开设的实验课)皆采用按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考证课以获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为准进行登记。
百分制换算为五级记分制的标准:90-100分为优,80-89分为良,70-79分为中,60-69分为及格, 0-59分为不及格。
五级记分制换算为百分制的标准:优为95分,良为85分,中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55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总评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理论课的平时成绩根据上课出勤、提问、课堂表现、作业、笔记、实验、上机等综合考评,但比例应控制在总成绩的20%-30%之间,期末考试占总成绩的70-80%。考查课及实验、实训等实践类课程的成绩比例由任课教师按照教学大纲及考试大纲确定;尚无教学大纲及考试大纲的课程由任课教师拿出具体方案,报系审批,并在成绩单、教师手册中注明,报教务科备案。
第二十八条 每次上课前要考核学生的出勤情况,并进行全面记录。学生迟到一次扣本门课程平时考核成绩3分,旷课一次扣本门课程平时考核成绩6分,扣到平时考核成绩为零为止。平时考核中,要有作业、提问等,均要采用记分制,提问于每堂课的课前、课中进行,每名学生每学期平均提问一次。
第二十九条 阅卷评分是一项十分细致的工作,各系(部)应加强组织管理,统一评分细则;评卷教师要按照评分细则认真、科学地评阅试卷,确保评分过程的公正和合理。
1、各门课程考试评卷由教学团队组织,实行流水评阅,每门评阅人员要由3-5人组成。评卷时必须使用红色圆珠笔或红色碳素笔。
2、评卷一定要严格按照标准答案与评分标准进行,实事求是,杜绝人情分。对于标准答案未能涵盖的观点或有争议的地方,由试卷主判教师(即任课教师)会同系(部)主任和教学团队成
员一起商讨评分办法,然后报经系(部)。
3、评分办法采取给分制。具体要求如下:
(1)填空题、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每空(或小题)对了划“∨”号,错了划“×”号,符号要划在考生填写的答案上,然后统计“∨”号,得出给分。
(2)简答题、论述题、计算题、业务(技能)题(含案例分析题)按步骤或给分点给分,一律写成“+X”,小题的分数要用圆圈将分数圈起来,写在小题标号处,然后汇总相加得到该大题的分数。
(3)每大道题得分要写在该题标号上(即该题的左上方),然后在该题分数下面用一个下划线表明出来,最后将此分数过录到试卷前该题标号下的方格内。
(4)整个试卷的总分要写在试卷前规定的方框内。
4、评卷结束后,由教学团队进行复查,各系(部)要指定专人对试卷进行抽查。
5、对于评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如果是小题分数出现失误需要修改,要由该题评卷教师修改并签字;如果是大题分数出现失误需要修改,要由教学团队带头人和该题评卷教师共同签字;对于试卷总分出现的错误,应由系主任、教学团队带头人和试卷主判教师共同签字同意,方能改动试卷总分。
6、考试成绩一经评出、登记,任何人不准随意调整、改动。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更改时,要经系主任批准,报经教务科同意,由试卷主判教师、教学团队带头人和系主任三方面签字,并注明更改或调整理由。
7、评卷结束后,试卷必须拿到各系办开封,如有学生将答案内容写在装订线内,视作未答,不能给分。如发现计算机上机试卷未存上的现象,一律按未交卷处理。
8、任课教师还根据试卷的实际情况及时进行考试质量分析。
(1)考试质量分析中要将试卷的自然情况写清楚,包括试卷的适用范围,出题形式,学生答题状况等方面。
(2)考试质量分析应分析试卷中(而不是综合成绩)存在的问题,分析要从教师和学生两个方面进行。
(3)考试质量分析应写出在以后的教学过程中采取那些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
(4)考试质量分析中所做的平均分是卷面的平均分,并且应是开课年级相同专业所有班级的平均分。
9、每科考试结束后半小时内,各系办公室必须在教务栏中贴出标准答案,以方便学生计算自己的分数和查卷。
10、为了提高评卷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可以由学生提出申请,由任课教师负责,经系主任同意后进行查卷。对于确实是评卷教师造成的失误,应该给学生改分,但要履行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考试成绩一般应于考后四天内通过综合教务管理系统报送,任课教师在线提交后应打印一式两份,核对无误并经签字后连同手写成绩单提交给各系(部),一份打印成绩单在各系留存,其余两份在教务科留存。考核期间任何人不得向学生通报成绩。
1、成绩单各项要求填写清楚,原则上不允许空项。考试课平均分、及格率要求保留小数点后1位有效数字;考查课总分、平均分处可以为空。
手填成绩单上要在理论或实践栏内画一竖线,左侧注明考试试卷或上机的原始成绩,右侧写上折算后的成绩,并在该列的最上面注明所占总成绩的百分比,最后注明总成绩。成绩单要用黑色钢笔或碳素笔填写。成绩单进行系统录入时参照《综合教务管理系统使用说明》执行。
2、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平时成绩”记为“0”,“总评成绩”记为“0”,考试质量分析时不作分析,成绩单中计算“总分”、“平均分”时包括在内;考试违纪的学生,成绩单要有“平时成绩”,“总评成绩”记为“无效”,考试质量分析时可以进行说明,计算“总分”、“平均分”时不包括在内;缺考考生,成绩单要有“平时成绩”,“总评成绩”处用“—”标出,考试质量分析时可以进行说明,计算“总分”、“平均分”时不包括在内。
3、如有休、退等学籍异动的学生,要在成绩单该生姓名后“总评成绩”处注明。
4、每张成绩单要有单位盖章,盖在“系主任”或“总分”、“平均分”处,注意不可重章。
第三十一条 教务科将在所有课程考试结束四天后关闭成绩录入系统,同时在网上向学生公布成绩。
第三十二条 成绩一经报送后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更改学生成绩,如确需更改,需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更改理由,所在系(部)主任签字,报教务科科长批准后方可更改。
第三十三条 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成绩报送的课程,当事人应说明情况并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部)主任签字,报教务科科长批准后方可补录。
第三十四条 学生若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于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向教务科提出书面的分数复查申请,经系主任、教务科科长批准后,由系(部)主任、任课教师、教务管理人员共同核查试卷,如确属评分不当,需更改成绩,应写明更改原因并经所在系(部)签章后报教务科修改。
第三十五条 所有考试结束后1日内,任课教师需将教师手册、成绩单、考试质量分析报告、教案等交到各系(部)办公室。各系(部)要在所有考试结束后两日内将各门课程成绩单按照班级分类后上交教务科一份,将已考试卷的命题说明书、审题说明书、试卷、标准答案、评分标准、考试质量分析报告装订成册后上交教务科一份,将未考试卷按照专业装订成册后上交教务科一份,所有材料在各系(部)也要留存一份,由专人保管。学生试卷应保存到学生毕业3年后销毁。
第七章 考务要求
第三十六条 组织要求
1、各系要成立考试领导小组,设立考务室。如果在多个教学楼同时设立考场时应分别设立考务室,并在期末考试日程安排表中注明。
2、各系还要成立考试巡视组,由系主任、书记、办公室主任和秘书组成,负责指导、督查本系考试的运行过程。要分批次每隔30分钟巡视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系办教务秘书为考务人员。
3、各系应提前通知本系学生考试须带两证才可以参加考试:身份识别卡和学生证(或身份证)。身份识别卡如有丢失,应提前到教务科补办。来不及补办身份识别卡者,必须携带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于每科考试前到教务科开具考试证明。如遇突发事件,身份识别卡)、学生证、身份证全部丢失,学生应先到所在系开具学生证明,再到教务科开具考试证明。
4、每门课程考试前,系主任必须向监考教师讲解本门课程考试的具体规则和特殊要求。
5、考试科目的命题教师在该科考试时必须到考场巡考,及时处理试卷和考试过程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七条 时间要求
1、各系考务人员须提前30分钟到达考务室,做好考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监考教师签到簿、考试试卷袋及考务袋的准备等。
2、监考教师须提前20分钟到考务室签到、开考务会,领取试卷袋及考务袋。
第三十八条 卫生要求
1、各系应在每天考试前将考试用所属教室清扫干净,要求地面、桌面、窗台上、课桌里干净、无杂物,黑板干净、无字迹,玻璃干净、无贴纸,清扫、授课等用品要摆放整齐。
2、各系应在每个考场出口处摆放一张桌子,以备考生放置带入考场或教室考桌内已有的与考试有关的物品,其他考试用桌椅以第一排取齐摆放。
第三十九条 物品要求
1、每个考场须配备试卷袋一个、考务袋一个。
2、试卷袋内应装有本门课程考试的试卷。如考试科目需用草稿纸,在试卷袋内应一并装入草稿纸。
3、考务袋内应装有开启试卷的小刀1把、填写考场记事的用笔1支、教师佩戴的监考牌2个、给学生宣读的《考场规则》1份、监考教师须做的《监考规范》1份及每场考试所需的考生名条1份。
4、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把本场考试的试卷袋及考务袋一同返还各系考务办。考务袋内物品如有丢失,将按照物品价值进行赔偿。
第八章 考场规则
第四十条 考生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无故迟到超过15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并按照旷考处理;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出场后不得重返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及考场附近以任何理由滞留、讲话、喧哗,否则按扰乱考场秩序处理。
第四十一条 考生应注意听取监考教师宣读《考场规则》及试卷要求;如有不清楚之处,须举手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提问。
第四十二条 考生进入考场后,应按照学校规定的位置或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就坐,不能随意调换座位或错位入座,否则取消考试资格。
第四十三条条 考生须携带身份识别卡(准考证)和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证件不全者不允许参加考试。考试入座后,考生须将两证置于桌面左上角,以便监考教师核对。
第四十四条 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进入考场。不准使用自备答题纸和草稿纸。教材、参考书、笔记等与考试有关资料及文曲星、U盘、移动硬盘等电子工具应集中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书籍、笔记或单纯计算工具等。手机、传呼机、无线耳麦等现代通讯工具一律不准带入考场,如已带入考场,应立即关闭或交由监考教师保管,如不关闭又不上交统一保管者,取消考试资格并以考试违规论处。
第四十五条 考试开始后,考生应独立思考答题,保持考场肃静,自觉遵守考场纪律,不准抽烟,不准随便说话,不准交头接耳、旁窥、互打暗号或手势,不准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其他与答卷无关的标记,不准偷看他人答卷,不准夹带、传递、交换试卷,不准撕毁或带走试卷,不准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不准**,不准涂改他人试卷的姓名占为已有或在自己的试卷上写上别人的名字,不准利用手机、无线耳麦等现代化手段进行作弊。如有违纪、作弊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除该科成绩记为无效、不准参加正常二次考试、取消入党及评奖评优资格外,还要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装入个人档案;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第四十六条 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考生之间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考试用品,不准擅自离开考场。如有需要借用文具、计算器者,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并由监考教师检查后方可借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须经监考教师许可,并由一名监考教师陪同。如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应先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得互相询问。
第四十七条 考生检查试卷时,必须将试卷放在自己书桌的正中间,不准拿起来或放在书桌两旁,否则按照违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 考试终了时间一到,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翻放在考桌上(或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交卷后,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大声喧闹、逗留、讨论试题。
第四十九条 考生须按规定时间交卷,逾时交卷者试卷作废;考生不得将试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如果带出,该科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相关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考生应服从监考教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教师进行正常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监考教师对考场违纪、作弊行为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 计算机上机考试要按照监考教师的规定来抽取试题,如抽错、答错题者均按考试无效处理;考试期间不得共享文件夹、文件,每名同学只能上传一次,违反规定或替别人上传者按违纪处理。评卷过程中如发现雷同卷将视为违规,该科成绩记为无效。
第九章 监考职责
第五十二条 监考教师须提前20分钟到考务室签到、开考务会,领取试卷袋及考务袋,不准迟到、早退。
考试监考安排表公布后,原则上不允许找人代替监考(公出除外)。如果必须找人代替,必须向主管院长请假,并在教务科备案。如发生迟到、早退、旷监等现象,两人一同承担责任。开考15分钟后监考教师未到,无论是否请假,均视为旷监。
第五十三条 考试前10分钟,监考教师须佩带好监考牌进入考场,检查考场布置及卫生情况,做好考前的一切准备工作。一名监考教师负责检查学生证件是否齐全、考生证件与考生本人是否一致、课桌上有无标记或学生手上有无字迹等明显的作弊前兆,如有证件不全者一律不允许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并上报各系;如有字迹等作弊前兆者须要求学生擦洗干净。另一名监考教师负责在黑板上写明:①本场考试科目;②本场考试起止时间;③本场考试考生座位排列图。
第五十四条 考试前5分钟,一名监考教师负责检查学生是否按规定座位顺序就座、间隔是否合乎标准、排列是否整齐、课桌上字迹是否清除、考试用规定以外物品是否按要求摆放,同时清点人数,提醒学生通知未到的同班或同寝室同学来参加考试。另一名监考教师负责宣读《考场规则》,着重强调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提醒考生不允许自带草纸,否则按违规处理。注:考试如果没有设定铃声,请在此对准时间,正点发卷,正点收卷。
第五十五条 考试开始后,监考教师必须按规定时间发放、收缴试卷,不得提前发卷、延后收卷;要告知考生试卷页数,避免试卷漏发、漏答现象;要及时将缺考考生名单通知流动监考,汇报到各系考务办,避免考生记错时间错过考试。
第五十六条 开考15分钟后禁止考生进入考场,并在该考生试卷上写清姓名、注明旷考。
第五十七条 考试过程中要适时向考生提醒答题时间,帮**生调整答题速度。考前或考试过程中还应核试卷上填写的考生姓名是否一致,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
第五十八条 监考教师对考题内容不得做任何解释,但当学生对试题模糊不清处提出疑问时,如有可能,可予以当众答复。
第五十九条 监考教师不准就考试内容向学生提示、暗示,不准为学生作弊提供任何方便。
第六十条 对有违纪、作弊嫌疑的考生,第一次可作口头警告;对证据确凿的违纪、作弊考生,要当场收缴有关违纪、作弊材料及学生证、身份识别卡,令其退出考场,由一名监考教师负责将违规考生及证据带到各系考务办,按照考试违规处理流程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考试终了时间一到,应令学生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在考桌上(或按时交卷),并令考生迅速退出考场。
第六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仔细查看试卷及草稿纸份数是否与考试人数相符,每份试卷是否完整等,避免学生将试卷及草稿纸带出考场。对缺考、违纪、作弊学生的学号、姓名及主要情节应如实填写在考场记录表上,经签名后及时交教务科。
第六十三条 监考教师必须回到考务室,按照相关规定装订试卷,并且要准确、详细地填写试卷封皮及考场记事,同时将考务袋原样交回。
第六十四条 考试期间,监考教师不准吸烟、谈笑、阅读书报、走出考场、听随身听MP3等,不允许在考场内或考场外接听手机、收发短信。监考教师要一前一后,站着监考,要在考场内巡回检查,不允许随意离开考场,不允许出现考场内监考教师数量少于规定的标准数量的现象,更不允许出现考试领导小组和巡视小组成员发现学生作弊而监考教师未发现的情况。如监考教师有特殊原因需要离开,应有人接替监考;如考场内出现特殊事件,须向流动监考汇报,由流动监考上报各系考务办,由各系考务办拿出具体处理办法。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鞍山师范学院高职院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六十六条 凡本规定与国家最新考试文件精神不相符的,一律以国家最新文件办理。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其它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