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是学院经常性的中心工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是学院的根本任务。按照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是教师的神圣职责。为了充分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使其教学行为有章可循,确保学院的教学活动稳定而有序地展开,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师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努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熟悉高等职业教育,能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事物,分析问题。
第二条 教师应树立正确的职业教育思想和职业教育观念,学习职业教育理论,精通自己业务范围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职业关键能力,积极参加教研活动和高等职业教育系统内的培训,不断积累理论和实践教学经验,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三条 严谨治学、为人师表是教师的崇高职责。教师在日常工作中行为要符合教师的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率先垂范、教书育人。在职业技能上做学生的导师,思想品德上做学生的表率,在传授知识、技能的同时,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和职业素质能力。
第四条 教师应熟悉职业教育规律,积极参与教学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及实验室建设,树立职业意识和创新意识,积极研究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
第五条 课程的全过程要体现育人原则,课程教学基本条件、备课、课堂教学、实践性教学、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成绩考核等环节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要以培养职业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来体现育人原则。
第二章 课程教学基本条件规范
第六条 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各类课程在开课前均应落实教学任务和学时分配,确定主讲教师(有条件的应安排辅导教师)。每学期主讲教师名单必须在前一学期的期末前确定。
第七条 制定完善的教学大纲。教学大纲是课程教学的基本依据,要体现出最新的职业素质和岗位能力要求,要以培养职业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来设计大纲中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理论教学要突出“适度、够用”,课程性质、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内容纲要、教学重点与难点、学时分配、实践性环节的安排(如讨论、习题、辅导、实验的学时或次数)、课内外学时比例等明确。教学大纲应能体现本门课程在实现培养目标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八条 按照《鞍山师范学院高职院教材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编、选适用的教材与参考书。教材是课程教学之本,它应符合大纲要求,体现高职特点,内容体系要具有科学性、思想性、先进性、系统性,使用效果良好。选用教材应以国家教育部推荐的高职高专优秀教材为主、其它教材为辅,自编教材要经各系及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
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养规格,对使用的教材写出科学的使用说明或处理意见。凡课程教学所必须的参考资料和设备(含教学参考书、教具、音像资料与设备等)应比较完备。学生必读书目由任课教师根据教学需要自行确定。
第九条 编制教学进度表。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校历,编制教学进度表,在开课的前一学期期末报送给各系(部)办公室。
第十条 各系(部)应制定与课程教学有关的文件或制度。如教书育人的要求,提高教学质量的措施等。
第三章 备课规范
第十一条 备课是课程教学的首要环节。备好课是上好课的前提,是提高课程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要了解先行课的教学情况、后续课的安排;了解与本课程内容相关或相近的其它课程的讲授情况,以便做到衔接得当,避免重复或脱节。了解任课班级学生的学习基础,从实际出发进行教学。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钻研教学大纲、教材和参考资料,明确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科学安排教学内容,确定重点、难点,并据此撰写教案,设计编制CAI课件,确定参考书目。教师要不断的充实、修改教案,不准一成不变地重复使用旧教案。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要结合学生实际,合理组织教学内容,设计课堂教学和实验教学的形式和方法,按有关要求认真编制授课计划。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要了解和研究学生的基本学习状况、学习能力和思想状况,注意因材施教,以便有的放矢地开展理论教学和实践能力培养。
第十六条 各系(部)应加强对教师备课的组织和指导工作,认真组织教研活动,外聘教师要求每学期必须参加三次教研活动;对使用统一教材在平行班级任课的教师,应定期组织集体备课,以利于教学研究,取长补短,统一教学要求,提高备课质量。
第四章 课堂教学规范
第十七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中心环节,直接影响教学质量和效果。高职教育的课堂教学除理论课教学外,还含实验课、实训课、观摩课、写生课以及室外技能训练等。
第十八条 课堂教学的基本要求是:教学目的明确,教学内容正确,理论阐述准确。做到思路清晰、观点正确、概念清楚、重点突出、论证严密、逻辑性强。
第十九条 注意运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因材施教,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启发学生主动学习和参与教学的意识;培养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教会学生终身获取知识和技能的本领,使学生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第二十条 依据课程教学要求授课,内容充实,难易得当,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激活课堂教学,增大课堂教学的信息量,不断吸收新理论、新成果,提高教学效果。
第二十一条 教学内容要与职业技能鉴定紧密结合,与职业资格鉴定接轨的课程必须使用职业资格鉴定规定的教材和大纲;同时教师要及时关注职业发展动态,适时将最新的职业研究成果引入到课堂教学中去,不断更新教学内容。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站立讲课;教学用语规范,语言表达准确清晰、精炼流畅、生动活泼、语调明快、速度适中,使用普通话;注重教学仪表,教态要端庄自然、真诚亲切,举止文明,精神饱满;板书设计合理,清晰得当、字迹工整,书写规范,讲究艺术美。
第二十三条 积极收集有关教学方面的反馈信息,听取同行专家和学生对教学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课程特点及时改进教学,努力做到教学相长。
第二十四条 每门课程的第一次课,应扼要介绍本课程的授课计划、学习方法与课程相关的必读书目及参考资料、教学中平时成绩及实验课(不单独设课者)成绩在课程综合成绩中所占比例、课程的考核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五条 理论教学过程中,应按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把握好课程的深度、广度和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把握好教学进度。同一课程分班教学时,其教学进度和主要内容应统一实施。
第二十六条 讨论课要充分准备、精心组织。要鼓励学生积极发表意见,提出具有创新精神的见解,并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及时小结;习题课应有明确的教学要求,注意培养学生运用已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每次课要提前进入教室,做好教具、挂图、录音播放机、CAI课件、实验演示等准备工作,实验课教师还要熟悉和检查自己上课所用仪器、设备。
第二十八条 要加强课堂管理,严格要求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做好学生考勤工作,课前核实假条,课后审核《课堂教学日志》,并签署意见和姓名。对学生课堂违规(迟到、早退、旷课等)现象要及时处理,必要时向学生所在系反映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上课前要按时到系里签到,事后不欲补签。在课堂上要注意节约学校资源,爱护室内设施,根据规定使用设备,下课及时关掉设备及电源。
第五章 实践性教学规范
第三十条 实践教学对学生更好的理解和掌握基本知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优化学生的综合素质具有重要作用。实践性教学要强化职业关键能力和核心能力的培养,并要在教学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本章所说的实践性教学是指教学计划中规定课内的实验、实训、上机和课程设计等,其它独立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均按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要科学制订实验教学大纲,合理规定实验的内容、学时(次数)和进度;大纲规定的实验开出率应达 100 % ;还要适当增加设计性和综合性实验。实验教学应遵循认识规律,由浅入深地进行,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全面系统的培养和提高。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实训课(包括技能课、语音课、上机课等)教师课前须明确教学场所,检查教学手段与设备性能,加强对学生进行实验实训室规章制度的教育,共同遵守实验实训操作规范;坚持现场巡视指导,及时解答学生的疑难问题,妥善处理各种偶发事件。凡教学计划或大纲规定的课程教学的实践环节,不允许代之以课堂讲授或任意减少课时。
第三十三条 在实验实训过程中要指导学生正确地使用各种设备,使学生通过观摩、实际训练等,掌握专项技能和具备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实验实训完成后应认真批阅实验实训报告,根据学生在实验实训过程中的表现及实验实训报告的水平、质量评定成绩,对不符合要求者应退回令其重做。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实训课教师要及时反映教学设备、设施中出现的问题,积极配合学院维修人员做好本室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工作,不影响教学。
第三十五条 某些需要结合课外教学实践活动的课程(如见习考察、社会调查等)应按教学计划及大纲要求列出具体计划(包括目的要求、调查提纲、实施步骤),报教务科核准后组织实施。任课教师应亲自带队或指导,并要求每个学生写出见习报告或调查报告,作为成绩考核依据之一;教育实习、军训、毕业论文等全院性的实践教学,由学院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方案,经主管院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章 辅导答疑规范
第三十六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重要补充环节,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和全面掌握,要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解答学生的疑难问题。课外辅导答疑要有记载。
第三十七条 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带共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辅导答疑时要注重方法上的指导,培养学生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要认真、细心,经常征求学生意见,积极改进教学。
第三十八条 注意在辅导答疑中发现优秀学生,鼓励他们努力进取,对于学生的创新思维和独到见解要及时肯定,给予支持和帮助。对基础较差的学生更要热情帮助,耐心辅导。
第七章 作业批改规范
第三十九条 作业是帮助学生消化吸收课堂教学内容的重要方法,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途径,是教师检验学生学习状况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教师检查自己教学效果的重要渠道。各门课程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与课程性质布置各种形式的作业。
第四十条 布置作业应紧密联系课堂教学内容,作业分量要适当,要有利于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形成基本技能,有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四十一条 批改作业要按照《鞍山师范学院高职院作业批改规范》要求,认真、仔细、及时,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学生,使学生及时掌握自己的学习情况。对作业潦草、马虎者应退回令其重做;对抄袭他人作业者,应进行严肃批评,令其补做,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其平时成绩;对缺交作业的学生要做好记载并限时补交。
第四十二条 任单班课的教师每次应全数批改任课班级作业,任双班课的教师每次可以在各班收取一半的作业进行批改,任三个班及以上的教师每次可以收取在各班收取1/3的作业进行修改。任课教师应将作业成绩汇入学生的平时成绩,平时作业成绩占课程成绩的比例由各门课程的不同性质确定,一般为10-20%。教师须在学院统一印发的教师手册中做好每次作业成绩的记载。
第八章 成绩考核规范
第四十三条 成绩考核是检测和评价课程教学质量的重要形式,也是一个调查研究、总结提高、促进学生智能发展的过程。成绩考核为课程教学工作提供反馈信息,激励师生不断改进教与学,明确方向,发挥积极性和主动性,要认真贯彻“三严”教风,对学生的学习成绩严格考核。
第四十四条 凡教学计划设置的各类课程必须进行成绩考核。考核分为考查、考试、考证三种。每门课程均应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来确定考核方式,以促使学生进一步复习巩固所学的知识,同时能够真正合理地检查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教学效果。规定为考证的课程不得更改考核方式。其它如果确需调整课程考核方式的,应在期初由开课系提出,报教务科批准并由主管院长审定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 在平时考核中,除专业主干课外,一般不安排期中考试。基础课、主干课一般采取闭卷笔试,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辅以口试;重点考核学生能力的课程可灵活地采取多种方式进行考核,如开卷笔试、口试、实验、写专题论文等。
第四十六条 确定为考查的课程,在开学初应该规定出考核内容和分数比例,其考查工作应贯穿到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中,采取平时作业、实际操作、小测试等方式进行。具体考核方式与方法由教师和所在教研团队商定。
第四十七条 课内实践学时占课内总学时50%以上的课程必须参加实践考核。理论考核与实践考核的分数比例要根据二者的学时比例来确定。凡是全部或大部分在实验室、实训室、实践基地讲授的课程必须在实验室、实训室或实践基地进行技能考核。
第四十八条 考试课程命题应尽量实行“考教分离”原则。可利用题库;请外校命题;学科成立命题小组,集体命题,教学团队带头人审核,系主任批准。考试课程一律编制 A 、 B 两套难度与份量相同但内容不重复的试题、标准答案或参**、评分标准,经教学单位教学团队带头人审查、系主任签字指定试题后统一制卷,并报送教务科备案。
第四十九条 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命题,不出偏题、怪题,要多考核学生技能。综合题要突出考察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综合创新的能力。命题要依照考试要求,做到数量适度,难易适中。试题需从易到难,形成梯度。命题要使班级所有学生的考试成绩分布合理,能够真实反映出每个学生的实际水平。
第五十条 考试课考试前,任课教师必须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及时把审查名单报送给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办公室。无故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本门课程总学时五分之一者不允许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
第五十一条 考查课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完成作业、实验实训课、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及期末测试成绩等综合评定。考查课必须在考试周之前结束,成绩一律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计。考查课二次考试,在下一学期考试课二次考试之后一周内完成,具体二次考试时间由各系(部)自行安排,二次考试形式由任课教师自定。
第五十二条 考试前教务科将按照有关规定安排考场和监考人员;考试时,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鞍山师范学院高职院教师监考规范和考场规则。
第五十三条 各系(部)应认真组织评卷工作,评卷应严格执行标准答案与评分标准,并以流水作业方式进行;考试成绩应呈正态分布。
第五十四条 评卷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评定成绩,严禁徇私舞弊。试卷分数核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不能以个人感情随意增减分数,要将成绩单及时报送任课班级所在系。如确有差错必须改动的要经教学团队带头人提交情况说明,经第一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改动并由其在改动处签字,详见《成绩更改流程图》。
第五十五条 各系(部)应对 60-65 分的试卷进行审查复核。教务科每学期开学初要对上一学期期末的试卷进行抽查。学生如对试卷分数有异议,可向开课教学单位提出试卷复查申请,经第一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五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各系(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各科考试情况进行全面、科学的分析,对试卷存在的问题应认真研究并制定改进措施,并按照规定将有关材料上报或整理归档。
第九章 课程教学纪律规范
第五十七条 教学计划列出的课程一经开出,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停课、调课、增减课时或提前结课。如因故必须变动的,应按照《鞍山师范学院高职院关于调课、代课、补课、停课的若干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需代课,代课教师应按照所代课程要求上课,不能将所代之课变成“作业课”或“看管课”。如遇重大事件需要停课,须经主管院长批准。所停课程,一般应予补上。
第五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按照课程表、教学大纲与教学进度表的规定上课,不允许变更教学内容,不得随意改动教学进度,不得少讲、漏讲、拖延时间,不准迟到、提前下课、拖堂、误课,不准中途离开教学场所。因病、因事不能上课者,要按照学院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五十九条 任课教师上课前要按照规定到各系办公室签到,不准课后补签。一般情况下两节课不准连上。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连上者,需上报教务科,经主管院长批准。
第六十条 任课教师上课必须携带教案和教师手册,必须按照《鞍山师范学院高职院教案规范》编写教案、按照《鞍山师范学院高职院教师手册规范》规定的项目认真填写教师手册。
第六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严格管理课堂纪律:(1)坚持点名或随机抽查,对无故缺席和不认真听讲的学生要进行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要按学院规定进行严肃处理。(2)对破坏教学设施的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上报给学院有关部门。(3)发现有影响正常上课秩序者(如迟到、早退)和在课堂上从事与本课学习无关活动者(如听随身听、用耳机听音乐、用手机玩游戏、看课外书、上课溜号、睡觉、说话的等)一律严肃处理,并与任课教师的评优和学生的期末成绩挂钩。同时,教师要尊重学生,禁止体罚、变相体罚等现象发生,不得恶语中伤学生。对学生应该有问必答,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回答学生的提问。
第六十二条 严禁教师酒后授课、在教室内吸烟;上课时严禁教师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如:拨打、接听手机,聊天,使用随身听、mp3等电子娱乐产品。在微机室进行授课的教师,严禁上网聊天、玩游戏,同时也要禁止学生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电影等。
第六十三条 在考前复习阶段(或授课过程中)教师不能给学生划定考试范围,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其它手段泄露考试内容。
第六十四条 监考教师一经教务科排定,一般不得变动。监考时不准迟到、早退、缺席。
第六十五条 教师不得在课堂教学及其他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不得进行违宪、违法、违纪、违反社会公德的宣传活动。
第六十六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学院的课程教学纪律,杜绝教学事故。教学过程中如果出现违反上述规定者,均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教学研究规范
第六十七条 开展教学研究是教师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所有教师均应结合所任课程开展教学研究。
第六十八条 教师教学研究的目的应放在提高课程教学质量上,重点包括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研究和改革。所有教师均应按照规定参加所属单位及教研团队组织的各种教学研究活动。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范适用于鞍山师范学院高职院的专任教师、教辅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承担教学任务的外聘教师、合同制教师。
第七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解释权在教务科。同时废止以往与此相异的有关规定。
附件1:鞍山师范学院高职院教案规范
附件2:鞍山师范学院高职院教师手册规范
附件3:鞍山师范学院高职院作业批改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