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师范学院文件
鞍师发〔2017〕93号
关于印发《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专科学生
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经2017年8月22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师范学院
2017年8月22日
鞍山师范学院全日制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鞍山师范学院章程》和《鞍山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教学管理模式,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和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即准予毕业。标准修业年限以教育部规定的专科各专业学制为准(二年、三年),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提前或延缓毕业,二年制修业年限为2至4年,三年制修业年限为2至5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二年制)或7年(三年制)。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当年新生入学须知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主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四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见《鞍山师范学院新生入学复查程序和办法》。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照《鞍山师范学院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请假与考勤
第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纪律,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教育活动。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无故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专业实习、实训等实践环节,每天按6学时计算;学生上课迟到累计两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无故早退者,本节课视为旷课。
第九条 学生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条,经批准后方能生效。请假获得批准后,要到班级学习委员处备案,并由班级学习委员向任课教师出示请假条。请假条存根需由各系辅导员存查。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须持有必要证明;因病请假,须附诊断证明。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或必须离校时,应及时请假。
请假原则上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请假1天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2-3天者,须经辅导员同意后,由系书记批准;请假4-7天者,由系主任批准;请假7天以上者,由学生所在系报请高职院教务科,由高职院教学院长批准。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按休学办理。
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需续假,应办理相关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病假无诊断证明,或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一律按照旷课处理。
第十条 学生考勤工作由各系组织,任课教师根据所授课程的特点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并按第十条规定记载课程考核成绩。任课教师应定期将学生出勤情况向各系办公室上报,由各系汇总后上报高职院统一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凡考试的课程(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实践课)皆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
第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鞍山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属体残、体弱,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可选择棋类等室内俱乐部课程,通过该课程各项考核后取得体育成绩。
第十三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若成绩评定为不及格,须在下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进行补考。补考成绩计算平时成绩,成绩单须注明“补考”字样。如补考后成绩仍不及格,则需随开课年级重新修读。各专业中以技能考核为主、全程考核为主、团队考核为主以及专项实训课没有补考,直接对该课程进行重新修读。
学生重新修读课程时须随开课年级一起跟班学习,任课教师要进行考勤。如因课程冲突等客观原因,无法跟班重新修读,可以单独重修。成绩单均须注明“重修”字样。
同一课程申请重新修读的次数不限。重新修读课程期末考试不及格,可在下一学期开学时参加补考。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国家教育部组织的学历学位证书考试,如果与其在校学习科目相同的,可以申请免修;非英语专业的学生通过PRETCO-A考试和CET-4、CET-6成绩达到425分或425分以上的,可以对《大学英语》课程成绩申请免修。
在校生征兵入伍申请如期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免听相关课程;学生顶岗实习结束后由学校选派需要继续在岗实践的,可以申请免听相关课程;第三学年,学生已经签署就业协议需在岗工作的,单位出具证明后可以申请免听。免听课程需要参加课程考核,最终卷面成绩即为该门课程成绩。
学生参加企业订单培养,原专业课程可以与订单培养课程进行置换;学生因语言、身体等特殊原因对于本专业个别课程有学习困难的,可以选择其他专业课程学习,进行课程置换。
第十五条 学生可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经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网络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转换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由学生所在系对学生已获得的学分进行认定,已修且成绩合格的课程可申请冲抵相同、相近课程,多余学分可以冲抵相应的通识选修课的学分,学生所在系汇总后上报高职院教务科备案。
第十八条 成绩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学生对成绩有异议,可提出查卷申请,经所在系批准同意后,由相关系部组织2名以上教师进行复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学生未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无故旷课累计6学时以上(含6学时)或病、事假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成绩以“0”分记,不得参加补考。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须事先填写缓考审批表,经批准后方可在下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按正考成绩记分。
旷考学生不得参加补考。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应修的课程未取得学分累计达8学分以上、12学分以下(不含12学分),予以书面警示一次。书面警示决定由学校签发,并由高职院各系负责按送达程序通知本人或家长。
学生应修的课程补考后未取得学分累计达12分以上、24学分以下(不含24学分),禁止学生选修后续课程。未取得学分累计达24学分(含)以上者,学校将劝其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通过《鞍山师范学院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依据鞍山师范学院相关规定对其获得的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由转入系根据教学资源确定转专业计划,采用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进行选拔;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经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因创业休学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二年制)或7年(三年制)。
第二十九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七章 退 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学校做出退学处理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结业后一年内可返校参加相关课程及环节的重考。重考成绩合格,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由学生本人申请,附一年行为证明,高职院各系主任审核,报高职院教务科批准,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一年内未修满学分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按终身结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电子注册、学年电子注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学校高职院教务科负责解释。
鞍山师范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拟文 2017年8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