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师范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学生公寓管理,保证学生在公寓内人身和财物安全,维护公寓内的正常学习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本规定条例的实施和公寓的物业管理、公寓内学生的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综合管理等。
第三条 学院成立由学生组成的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舍委会),协助公寓管理中心做好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由我院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的学生公寓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入 住 与 退 宿
第五条 新生入学时必须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公室统一办理入住手续;签订《鞍山师范学院学生住宿协议书》,填写《住宿生信息表》,方可入住公寓。
第六条 学生必须在指定的房间居住,不准擅自调换房间,若确需调整的,需征得所在系及公寓管理中心的同意。遇有学校规划调整时,应服从学校安排。
第七条 学生因学籍管理等原因需要改变学习期限的,需持有关部门开具的证明,办理退宿手续。凡因降级、复学等原因需要重新申请入住公寓的,按《学生管理规定》,经审核符合条件后,重新签订住宿协议(协议的有效期限与学制相同),到公寓管理中心办理相关住宿手续。毕业或休、退学的学生,办完离校手续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离开。
第八条 学生在读期间,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外住宿,否则发生问题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已在学生公寓办理了入住手续,又私自到校外住宿者,发生问题由学生自负。特殊情况需要在校外住宿的,要向学校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本人申请、家长意见及院(系)、学校的批复意见。
第九条 寒署假期间,原则上学生不留校住宿。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申请批准,经相关系(部)签署意见后,由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安排集中住宿,并按《寒署假住宿规定》办理住宿手续。
第十条 学生住宿要按时交纳宿费,收费标准由上级主管部门及物价部门确定。学生因退学、转学、休学、出国等原因中途停止住宿的,住宿费按月计算,不满一个月的,按整月收取。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内应倡导文明,各寝室应做到: (一)文明礼貌、团结友爱、互相关心和帮助; (二)对照文明寝室标准,互相督促,人人积极参加争创文明寝室、星级寝室活动; (三)寝室长负责管理本寝室事务,营造寝室文明氛围。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内必须保持整洁,符合下列要求:
(一)寝室长负责排出每天值日表,值日生负责寝室及相关公共部位的卫生打扫,每周寝室长安排一次大扫除;
(二)各寝室产生的垃圾要自行装袋(垃圾袋自备),出寝时送到楼下垃圾站,严禁向窗外、楼道泼水和丢杂物,不得将杂物抛进盥洗室水槽内;
(三)不得将饭菜带入寝室,不得在寝室内用餐;
(四)保持寝室内及楼道地面清洁、无垃圾、痰迹,保持寝室内墙壁无鞋印、球印和蛛网等;
(五)床上用品、书籍和其它生活用品须摆放整齐。
第十三条 学生公寓内必须保持安静,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寓内不准大声喧闹,不得高声播放音响等;
(二)禁止在公寓楼道内溜冰或者进行各类球类活动;
(三)熄灯后,不得在公寓内进行各种娱乐活动。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必须爱护公物,符合下列要求:
(一)爱护公共财物,公寓配置的各种物件及公共设施必须合理使用,妥善保管,不准随意搬迁、毁坏,发生自然损坏要及时报修,如属人为损坏,必须按价赔偿或支付修理费,故意损坏公物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严禁踢门、撬锁,寝室门锁不得擅自更换;
(三)节约用水,用电,超出额度部分必须缴纳费用。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内必须确保安全,符合下列要求:
(一)进入学生公寓,应主动出示住宿证;
(二)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起床与就寝,超过规定时间返回公寓,必须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入内;
(三)外来探访人员必须到门卫填写《学生会客单》,经管理员查验有关证件确认后,方可进入公寓,并在规定的寝室会客,外来人员不得在寝室留宿;
(四)携带贵重物品必须到公寓管理中心登记,取得证明后方可出入公寓;
(五)学生不得翻爬窗户出入公寓,一经发现即移送保卫处处理;
(六)公寓内严禁动用明火,严禁使用煤球炉、液化气炉、火油炉、酒精炉,严禁在公寓内燃放烟花、鞭炮,严禁点蜡烛、焚烧物品;
(七) 不得随意动用、损毁消防器材。严禁使用任何电热器、酒精炉等;严禁私自拉线、接电和使用劣质应急灯;宿舍之间不得乱拉网线、电线等。
(八)住宿学生积极做好防盗工作,如发生案情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九)公寓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有毒物品,一经发现立即没收,酿成后果的,给予严肃处理;
(十)公寓内禁止吸烟,严禁酗酒;
(十一)公寓内严禁赌博;
(十二)公寓内严禁携带和收藏管制类刀具;
(十三)公寓内禁止饲养各种宠物;
(十四)学生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异性寝室;
(十五)公寓内不准随意张贴广告,寝室内墙面要保持洁净,不准钉钉和直接粘贴以及张贴不健康或格调低下的画报,公寓信息栏内张贴海报等必须经公寓管理中心批准;
(十六)严禁携带淫秽书刊和不健康的音像制品等进入公寓;要遵守学院网络使用管理规定,在公寓内不得登陆黄色网站,不得下载黄色、反动以及不健康的文件、照片,不得在网上发布传播黄色、反动、不健康的信息等。
(十七)不得在公寓楼内聚众闹事,不听劝告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每学期按考核达标情况产生星级寝室和文明寝室(见学生公寓星级寝室、文明寝室评比办法)凡荣获“星级寝室”和“文明寝室”称号的各寝室,在获得一定的物质奖励的同时,该寝室所有成员还将获得荣誉证书。;凡未能达标的寝室,该寝室所有成员取消学期内评奖、评优资格,并在网上曝光。
第十七条 寝室长(包括寝室长)以上的舍委会(应届)成员均为学生干部,享受相应的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八条 损坏公寓内的公用设施以及造成他人财产、公共财产损失的,一经查实须照价赔偿;造成共有财产、公共财产损失、寝室内责任不清的,由寝室成员共同赔偿;对有故意损坏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可依据《鞍山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在公寓内行为不当者,公寓管理中心有责任行使管理权,并定期报有关院系和学生处。对不服从管理者,公寓管理中心须及时向学生处和有关院系反映,依据《鞍山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在公寓内行为不当者,同寝室人员有责任及时劝阻并向公寓管理中心、保卫处、院系和学生处汇报。知情不报的同寝室成员对该行为引发的后果负有连带责任,视情节轻重,依据《鞍山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给予相应处分;其中,学生干部同时免去所任职务。
第二十一条 在公寓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立即报告有关部门,给予相应处理,情节恶劣者将被勒令离寝:
(一)在寝室内打麻将或者进行赌博的;
(二)酗酒滋事的;
(三)留宿异性的;
(四)经商的;
(五)观看、传播反动、淫秽资料的;
(六)盗窃、抢夺公私财物或者敲诈勒索钱物的;
(七)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者攻击侮辱他人,危害他人人身安全,损害他人人格的;
(八)传播封建迷信思想及伪科学的;
(九)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其它行为的;
(十)一学期内,违反公寓纪律,受到通报批评达三次的。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公寓管理中心将以书面形式报告学院学生处及学生所在院系,并根据《鞍山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违反公寓纪律,由学生公寓管理老师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无效的或违反公寓纪律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构成纪律处分的,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向学生所在院系或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经校学生处审定,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