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系学生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干部选拔任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坚持师生公认、注重实绩以及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前教育系的各级各类学生干部。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学生干部的权利
1、代表学生参与系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与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老师的沟通。
2、向学院、系部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要求、建议和意见,并获得答复;
3、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
4、参加各类学生干部培训;
5、参与任职期间的干部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获得相应的德育学分。
6、《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依法享有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义务
1、及时传达贯彻学院、系部的决定和要求;
2、及时向学院、系部反映学生的思想动态、要求、建议和意见;
3、认真履行职务职责,高质量、高水平地开展工作;
4、按时参加分团委、学生会组织的各类培训和工作会议。
5、自觉维护系部的稳定和发展大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级。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行为规范等各方面以身作则,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6、《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依法履行的其他各项义务。
第三章 选拔和任用
第六条 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为一年,试用期一个月,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学生干部应具备的素质:
1、政治思想素质要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具有鲜明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关心时事政治和校内大事,积极参加学校和系部组织的政治学习。
2、道德品质素质要求:遵纪守法,能自觉维护校园安定团结的正常秩序;做人诚实守信,尊敬师长,礼貌待人,朴素大方,乐于助人,热爱劳动和公益活动,爱护公共财物,敢于同不良风气作斗争,具有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在校无违纪行为。
3、科学文化素质要求:学习勤奋努力,能自觉完善和优化自身知识结构,成绩优良,无挂科。
4、身体心理素质要求: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好,心理健康,面对竞争、挫折具有一定的承载能力和自我调节能力。
5、综合素质要求:工作积极主动,细心负责,思路清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工作方式、方法恰当,能够正确的处理好工作、学习和生活三者之间的关系。兴趣爱好广泛,特长突出,有团结协作精神,并具有一定的社会实践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协助能力。
第八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条件:
1、热爱学生干部工作,动机端正,责任心强,组织集体观念浓厚;能够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敢于揭发和批评违纪行为。
2、积极参加学校和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勤于思考,勇于创新。有热情、工作主动、肯于吃苦、甘于奉献、积极承担社会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感和组织管理能力,能较好的完成各项任务。
3、有一定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独立起草相关计划、决议、总结,独立主持会议、布置落实各项工作。
4、学生干部要符合“一好、二强、三高”的标准,即学习好、工作能力强、自控能力强、思想觉悟高、政治热情高、群众威信高。以身作则,顾全大局,维护集体利益,能真正起到模范表率作用。
第九条 学前教育系学生干部的选拔由分团委统筹开展,具体须经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笔试、公开竞聘、审核、公示、审批等程序。
第十条 每年的九月和十一月进行学生干部的纳新和换届工作。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主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各项先进个人(集体)评比、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推优入党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违反学前教育系规定,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劝退等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免职或撤销职务。
1、因各种原因离职一个月以上的;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2、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收到纪律处分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收到法律法规制裁的。
3、能力差不能胜任工作或考核“不称职”者;为恪尽职守,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在学生中威信较低,不能起表率作用者;因工作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4、因社会工作等原因,影响学习,成绩明显下降,一学期有一门以上必修课程重修。
5、每学期无故缺席各类会议或活动累计3次或事假累计5次及以上者。
6、本人自愿辞职且经批准的。
第十四条 学前教育系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积极参加各类学生组织担任学生干部工作,建立学生干部档案,把在校期间担任学生干部任职经历及岗位考核情况进行建档登记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经事宜由学前教育系分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学前教育系学生干部竞选申请表
附表二:学前教育系换届竞选打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