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会的管理和内部自身建设,切实落实学生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学生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会成员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学生会委员及各部所招干事为学生会干部均在本条例管理范围内。
第四条 学生会成员必须遵守学生会实行的各项制度。
第五条 学生会奖励实行口头表扬,通报表扬优秀学生会干部和优秀学生会工作者;处罚实行口头警告,口头通报批评,辞职。
一、 学生会干部的奖惩
第六条 对工作认真负责,每次都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学生会各部部长所布置任务的委员、干事,经所在部部长向主席提名,经主席交常委会讨论,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并给予全系通报表扬。
第七条 各部委员必须承担本部的工作责任,对工作开展顺利,取得较大成绩的部长,可由分管其部门的主席提名交常委会讨论,给予适当物质奖励,并由上级提名给予全系通报表扬。
第八条 学生会成员可向常委提出对学生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其意见和建议被采纳者将视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表彰。一般意见和建议给予口头表扬,较重要的意见和建议将给予学生会内部通报表扬并装入办公室档案,对学生会建设有重大意义者将给予全系通报表扬及适当物质奖励。
第九条 在多次全委会上获得口头表扬的委员,期末给予全系通报表扬,年末将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第十条 学生会干事长期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者,可由所在部部长向主席提名交常委会讨论,学期末授予“优秀学生会工作者”称号,并给予全系通报表扬。需要时还可增补为学生会委员。
第十一条 学生会干事一年内工作成绩突出者,可由所在部部长提名并交常委会讨论,年末授予“优秀学生会干部”称号,并在推荐下届学生会委员候选人时,给以优先考虑。
二、学生会干部的处罚
第十二条 学生会委员不执行或消极对待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第一次给予口头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书面通报批评,直至劝其辞职。
第十三条 无故不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者,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给予口头通报,依次类推,直至劝其辞职。
第十四条 对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无故不能保质保量完成的视情节给予口头批评直至劝其辞职的处罚。
第十五条 无故不参加学生会组织的活动的,第一次给予口头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书面通报,依次类推,直至劝其辞职。
第十六条 学生会召开的各种会议,委员迟到,一次给予口头警告,二次给予口头通报,依次类推,直至劝其辞职。委员旷会,一次给予口头通报,二次给予书面通报,依次类推,直至劝其辞职。
第十七条 凡受到书面通报批评的学生会委员一律取消其获得优秀学生干部的资格。
第十八条 学生会财产实行统一管理,任何人未经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外借学生会财产。否则发现一次给予书面通报,二次劝其自动辞职。
三、附则
第十九条 主席团有给予口头通报批评的权利,部长以上干部有给予口头警告的权利,书面通报以上的处罚须由主席建议并经常委会讨论主席签字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口头通报和表扬以上的奖励及处罚均需书面存入办公室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会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由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