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关于2009年接收辽宁省外
院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省外有关高等学校,省内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有关用人单位:
为切实做好2009年辽宁省接收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相关政策
1.在我省落实就业单位的省外高校毕业生,均应与用人单位签订由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统一制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约我省中直、省直单位的,请直接将其就业报到证开往接收单位,档案随转;签约我省各市属单位的,须经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非师范类经人事局,师范类经教育局)盖章同意,将报到证开往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其毕业生档案随转。
2.未落实就业单位的辽宁生源毕业生,专科毕业生可直接派回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师范类毕业生派市教育局,非师范类毕业生派市人事局);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根据毕业生本人意愿将就业报到证手续介绍到辽宁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就业中心”)。
3.如毕业生拟跨市就业、继续落实就业单位,或对接收单位隶属关系不清楚的,可先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手续介绍到省就业中心,再办理签转手续。
4.省外高校在辽宁招收的定向和单位代培生应按入学前的招生计划,派回原定向、委培单位或地区就业。
5.未经我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在我省招收的高校毕业生,我省不予办理接收手续。
二、有关要求
1.毕业生来我省办理报到手续须持以下材料:
⑴《就业报到证》原件;
⑵《毕业证书》原件;
⑶《户口迁移证》原件;
⑷身份证原件;
⑸如落实就业单位的,须携带《就业协议书》;
⑹师范类毕业生,须携带就读学校出具的师范类毕业生证明。
2.我省中、省直单位接收省外高校毕业生,应于
8月20日前
进行汇总,按附件二格式要求做成毕业生信息数据库,将数据盘及材料报送至省就业中心进行鉴证,办理就业相关手续。数据库相关代码请到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公告通知栏下载,网址:www.lnjy.com.cn。
3.我省各地级以上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接收省外高校(含回生源地)毕业生工作结束后,将接收毕业生名单报送省就业中心备案管理。
三、其他事宜
1.请各高校做好高校毕业生档案整理、转递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均不受理毕业生本人自带或委托代交的毕业生档案(即毕业生档案应按规定由学校负责转递)。
2.为方便毕业生择业和就业,省就业中心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代理、户口代理等就业服务。
3.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将此函转发相关院校,并发布在相关网站上告知高校及毕业生。
4.受理时间:
2009年7月15日
至
2011年6月30日
四、联系方式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19号
邮 编:110032
联系部门:辽宁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业务受理部
联 系 人:陈洪龙、苗 旭
电 话:024-26901815、26901803
传 真:024-26901809
E?Dmail :miaoxu_byb@126.com
附件一:辽宁省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联系表
附件二:2009年接收省外毕业生资源信息数据库结构
附 件:相关代码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附件下载地址:
http://www.lnjy.com.cn/newview/notify.jsp?id=5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