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职人员聘用工作政策问答50问
根据军区统一部署,文职人员聘用前期准备工作已经陆续展开。为帮助全院同志了解、熟悉相关政策,医院政治处就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汇总,以“一问一答”的形式分期在网上发布。
1、问:对文职人员的性质和地位是如何明确的?
答:对文职人员是按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主要有四个特点:一是无军籍;二是实行聘用制管理;三是在军队编制岗位工作;四是职责与同类岗位干部基本相同。
2、问:对文职人员的权利义务是如何明确的?
答:文职人员享有参加政治生活、获得精神物质奖励、享受相应报酬、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不经规定程序不被解聘或惩处、可申请人事争议处理的权利;文职人员应履行遵守国家和军队法规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根据需要参战和处置突发事件等义务。
3、问:对文职人员的管理制度是如何明确的?
答:文职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即“岗位管理”,所谓“岗位管理”就是不同于过去干部管理中的“身份管理”。具体管理时将结合单位任务设置相应的岗位,明确相应的职责、条件和薪酬待遇。今后岗位等级就是文职人员等级,岗位职责就是文职人员职责,岗位待遇就是文职人员待遇。这样管理将保证聘用双方能够按岗位要求平等协商、双向选择、有序互动。按目前规定,现役干部不能直接改聘文职人员,主要是因为这两类人员不同身份性质所致。现役干部不论在部队还是退役到地方,均保持干部身份和等级,享受相应政治、生活待遇;而文职人员则没有干部身份,实行聘用制管理,解聘后即成为社会流动人才。
4、问:哪些岗位编有文职人员?
答:军级以上机关和驻边远艰苦地区以外非作战部队的教学、科研、工程、卫生、文体、图书、档案等专业技术岗位,以及部分管理事务和服务保障等非专业技术岗位,可聘用文职人员。文职人员按照聘用的岗位,分为专业技术文职人员和非专业技术文职人员。
5、问:文职人员的岗位职责是什么?
答:文职人员岗位职责,由聘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参照同类岗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岗位职责,结合本单位和部门的实际制定。
6、问:对聘用文职人员的学历是怎样要求的?哪些专业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如何放宽?
答:应聘对象应当具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对聘用到护理、艺术、体育专业岗位工作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到大学专科。其中,对护理专业或个别艺术专业岗位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放宽到中专学历,但应当报有审批权单位的上一级政治机关审核同意后,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招聘手续。
7、问:文职人员有哪些身体条件的要求,视力要求高吗?
答:职人员的身体条件一般按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的规定执行。在不影响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视力标准可以适当降低。
8、问:对文职人员职业资格有什么规定?
答:对国家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岗位,应聘人员一般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其中,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被聘用为文职人员的,应当在两年内取得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否则聘用单位可以按照《条例》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9、问:文职人员首次聘用的最高年龄是怎样规定的?
答: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35岁;聘用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40岁;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45岁。
10、问:文职人员的最高工作年龄是怎样规定的?
答: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岗位的,40岁;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45岁;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男60岁,女55岁;其中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因工作需要,经军区级单位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最高工作年龄。
11、文职人员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延长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且达到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文职人员,学术技术水平高、工作特别需要的,可以办理延长岗位最高工作年龄,具体条件和办法参照军队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规定执行。
12、问:如何确定文职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答:按照属地管理、宏观调控、合同约定的原则,根据聘用岗位、工作任务和实际贡献,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文职人员的待遇体系,并按为军队服务的职业特点,享受必要补助及福利。(1)基本工资。根据“属地化”的工资政策,按照文职人员聘用岗位的性质、等级和职责要求,以及能力素质等,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确定。(2)津贴补贴。参照国家和聘用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事业单位津贴补贴政策执行。(3)奖金。考核合格以上的文职人员,年终发放奖金数额为一个月的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对考核不合格的文职人员,不予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4)军队服务津贴。具体标准按本人基本工资的15%确定。(5)奖励性津贴。具体办法依据军队专业技术人才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13、问:对文职人员的住房保障是怎样规定的?
答:在住房保障上,明确按照住房标准属地化、住房分配货币化、住房供应社会化的方式进行保障。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房租补贴,按照当地同类岗位人员标准执行。其中,住房补贴和房租补贴随工资发放。购买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军队人员住房社会化有关政策办理。住房确有困难的,可以租住单位集体或个人宿舍。
14、问:对文职人员的社会保险是怎样规定的?
答:聘用双方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当地规定交费基数比例和标准,及时足额交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费用。对文职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具体办法,军地有关部门已确立了一个原则,在国家统一的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方案出台前,当地事业单位已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文职人员参加当地同类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当地事业单位还没有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目前正在与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拟将文职人员在军队的聘用时间,与地方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一样,算作已缴纳保险费的时间。
15、问:文职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有哪些?
答:文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应当编入聘用单位党、团组织,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享有党章、团章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文职人员中发展党员、团员,参照军官和文职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文职人员看文件、听报告、工作用车和乘坐车船标准,参照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相应规定执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四级职员以下岗位的,参照军队专业技术十级以下干部的规定执行;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三级职员岗位的,参照军队专业技术九级、八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七级干部的规定执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二级职员岗位的,参照军队专业技术六级、五级、四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技术七级干部的规定执行。聘用关系解除后,文职人员的各项待遇即行终止。文职人员出国、出境的管理,参照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16、问:文职人员的着装、仪容和举止是如何规定的?
答:文职人员参加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时,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佩带符号标志。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不穿制式服装,应当着便装。
17、问:文职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假探亲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文职人员的工作时间,除执行作战、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处置突发事件任务外,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的规定执行。文职人员因工作原因节假日值班和平时加班需要补休的,参照聘用单位同类岗位现役军官、文职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文职人员的休假、探亲办法,参照现役军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文职人员聘用时间比照现役军官服役年限,与聘用前的工龄、军龄合并计算,确定相应的休假、探亲时间。
18、问:文职人员的奖惩制度怎样规定?
答:军队文职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奖励的权限为: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五级职员岗位的,嘉奖由连、营级单位,三等功由团、旅级单位,二等功由师级单位,一等功由军级单位,荣誉称号由军区级单位、中央军委批准;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三级职员岗位的,嘉奖由营、团级单位,三等功由旅、师级单位,二、一等功由军级单位,荣誉称号由军区级单位、中央军委批准;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嘉奖由旅、师级单位,三、二等功由军级单位,一等功由军区级单位,荣誉称号由军区级单位、中央军委批准;
实施处分的权限为:在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六级、五级职员岗位的,警告和严重警告由团、旅级单位,记过和记大过由旅、师级单位批准;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四级、三级职员岗位的,警告和严重警告由旅、师级单位,记过和记大过由军级单位批准;在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警告和严重警告由军级单位,记过和记大过由军区级单位批准。文职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共青团员的奖惩,分别按照党内、团内的有关规定执行。
19、问:对文职人员落户是怎样规定的?
答:文职人员落户或办理工作居住证及随迁配偶子女,与当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聘用人员或引进紧缺人才同等对待,享受相同优惠政策。普通高校毕业生被驻省会以下城市军队单位聘用的,可直接办理落户手续;被驻地在需要申请落户指标城市军队单位聘用的,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进北京落户的指标,由总政干部部统一申请。
20、问:现役干部、自主择业转业干部能否聘为文职人员?
答:按目前规定,现役干部不能聘为文职人员,主要是因为现役干部与文职人员的不同身份性质所致。现役干部不论在部队还是退役到地方,均保持干部身份和职务等级,享受相应政治、生活待遇;而文职人员则没有干部身份,实行聘用制管理,解聘后即成为社会流动人才。如果把现役干部改聘为文职人员,他们的干部身份保留、职务安排和政治生活待遇等许多问题都无法解决,解聘后更难以到社会自谋职业,也无法再按国家退役干部政策进行安置。为对他们负责,避免产生社会遗留问题,总部确定,对减编岗位和其他岗位的现役干部,还是按现行政策作转业安置或调整到其他岗位工作。对已自主择业的转业干部,暂时也没有列入文职人员招聘对象。主要是因为政策不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这类干部如果被聘为文职人员,就要停发退役金,并不再享受有关政治、生活待遇,解聘后原有待遇也无法恢复。目前,国家和军队有关部门正抓紧研究有关政策,以便妥善解决这个问题。
21、问:招聘文职人员的基本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聘用单位根据文职人员编制缺额和工作需要,逐级申请招聘指标,由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审核并下达文职人员招聘指标批准书,明确招聘岗位及其等级、数量和招聘地区等;(2)公布招聘岗位、岗位资格条件和待遇等信息;(3)依照规定的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初审;(4)对初审合格的,进行专业理论、技能和相关科学文化知识的考试、考查,对拟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者二级职员岗位的,还应当组织答辩和评审;(5)对考试、考查或答辩、评审合格的,进行政治条件审查和体检;(6)择优提出初选人员名单;(7)按照规定权限审批;(8)与被批准的应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
22、问:关于文职人员的人事代理?
答:军队聘用单位可以根据国家和所在地政府关于人事代理的有关规定,与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签订文职人员人事代理合同,明确代理事项、代理期限、代理费用,确定代理双方的责任、义务及相应的违约追究办法等内容。
23、问:文职人员人事代理事项有哪些?
答:(一)接收、管理、转递文职人员的人事行政关系和人事档案;(二)代办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接收和转正定级手续;(三)根据规定确定、调整文职人员的档案工资;(四)经国家和本地有关部门批准,**职人员的社会保险事宜;(五)经国家和本地有关部门批准,**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事宜;(六)依据档案出具有关证明材料。聘用单位所在地没有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可以委托所在地上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理。
24、问:对聘用合同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聘用到初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或六级职员、五级职员、四级职员、三级职员岗位的,合同期限为1年至3年;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或二级职员岗位的,合同期限为1年至4年。从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中聘用的,合同期限有见习期的为6年,没有见习期的为5年。聘用双方可以在规定的幅度内灵活约定聘用期限,但最短不能低于1年,最长不能超过规定的年限。
25、问:对聘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是如何规定的?
答:具体有两种解聘方式:一种是规定文职人员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达到本级岗位最高工作年龄的、约定终止合同条件出现的,聘用双方即可终止聘用关系;另一种是合同期未满,但双方协商一致的、或聘用单位或文职人员单方要求解除的,可提前解除聘用关系。与此同时,还对四种情况做了规定,一是明确文职人员在参战和处置突发事件期间,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聘期已满而任务尚未结束的,合同期顺延至任务完成。二是明确聘用单位不得单方面解除聘用关系的具体情形,并规定单位提前解除合同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三是要求解除聘用合同后,聘用双方应当及时办理人事行政、档案和社会保险等关系的调转,解聘人员也应继续履行保守军事秘密的义务。四是对符合退休条件的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应为其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的管理服务和生活保障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26、问:解除聘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有哪些规定?
答:聘用单位依据《条例》第四十四条关于“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四十六条关于“文职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和“聘用单位移防或者被缩编、撤消,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履行的”的规定,与文职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当给予经济补偿,按照文职人员在该单位每聘用一年,支付其一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聘用时间不满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其数额以实际聘用月份的工资平均数计算。聘用单位依据《条例》第四十六条关于“文职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规定与文职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除给予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放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部分的100%。
27、问:关于文职人员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有哪些规定?
答: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人事争议需要仲裁的,一般由聘用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所在地的县(市、区)没有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受理不了的,由所在地的地(市)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文职人员工作地点与聘用单位机关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人事仲裁委员会受理。
28、问:关于聘用双方的赔偿责任有哪些规定?
答:军队聘用单位或者文职人员在聘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合法权益保护、保密要求等方面,违反国家、军队有关规定或者聘用合同约定,对另一方或者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办理。其中,文职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解除聘用合同,对聘用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金标准,由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29、问:文职人员出国(境)手续如何办理?
答:文职人员因公务出国(境),参照现役军官和文职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二级职员岗位的文职人员,由军区级单位审批;其他岗位的文职人员,由军区级单位归口部门或者授权的军级业务部门审批。文职人员利用休假、探亲假期因私事出国(境),须经师级以上单位同意,并按照国家出国(境)管理的有关法规办理。
30、问:何谓文职人员人事争议调解?
答:文职人员人事争议调解(以下简称调解),是指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经当事人申请,通过聘用单位上一级机关劝导、协商,促使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的人事争议处理方式。聘用单位上一级单位为军区级单位,一般由聘用单位自行调解。文职人员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无效的,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31、问:人事争议调解的原则?
答:调解应当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以国家、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为依据,查明事实,分清责任,说理疏导,解决纠纷。
32、问:调解工作由哪一级机关承办?
答:调解工作按照人事争议涉及的内容,由聘用单位上一级机关相应业务主管部门承办。人事争议内容涉及多个业务主管部门的,由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办理。
31、问:如何申请人事调解?
答:申请调解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争议事项、调解请求、有关事实和理由等,直接寄往承办部门。
32、问:承办部门如何受理调解申请?答:承办部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本部门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正派的工作人员负责调解。
33、问:受理了非调解内容的申请如何处理?
答:对申请调解的事由不属于人事争议处理范围的,或者申请人不属于人事争议当事人的,或者人事争议事项及其事实理由、对方当事人不明确的,承办部门可不予受理,并于7日内告知申请人。
34、问:调解时限为多少天,多少天之内未达成协议要申请仲裁?
答:调解应当在受理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向聘用单位所在地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5、问:聘用合同如何合法订立?
答:聘用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规定,在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
36、问:聘用合同如何具有法律效应吗?什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应?
答:聘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聘用双方必须严格履行。聘用合同一式3份,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各执1份,报聘用单位上一级政治机关备案1份。违反《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或者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37、问:何时续签聘用合同?
答:聘用合同期满需要续订的,文职人员应当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前60日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应当于本期合同期满前30日与聘用单位签订《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合同续订表》。
38、问:如何变更聘用合同?
答:聘用单位或者文职人员提出变更聘用合同部分约定的,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聘用岗位的类别、等级一般不得变更。聘用双方协商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39、问:关于变更聘用合同?
答:1、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期限未满的,原则上不得应聘其他岗位;2、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被聘为文职人员的,聘用期间上级岗位出现空缺时,文职人员可与应聘该岗位的其他人员公平竞争,择优聘用。被聘用到上级岗位的,应当变更合同的岗位等级及其相关内容。
40、问:哪些情形下聘用双方应当及时变更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
答:1.订立聘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聘用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2.订立聘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修订或者废止的;3.文职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住房保障等费用的具体数额发生交化的。变更聘用合同必须符合《条例》和国家、军队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41、问:哪些情形下聘用合同要自动顺延?
答:聘用合同期满,文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应当自动顺延至该情形结束为止:(一)文职人员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二)以及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2、问:如何终止、解除聘用合同?
答:(一)对聘用合同期满且不再续聘的文职人员,聘用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聘用合同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文职人员单方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一般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单位。(二)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聘用关系自动解除。(三)文职人员被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为其出具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的证明,说明聘用合同期限、聘用岗位、终止或者解除的日期等情况。如文职人员本人要求,可在证明中客观说明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因。聘用单位应当及时为文职人员作好聘用期间的书面鉴定,存入本人档案,并由本单位备案。(四)文职人员被解聘后,应当于聘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0日内,与聘用单位办理完毕有关手续,并做好人事档案、党团组织、社会保险等关系调转手续;逾期不办的,由聘用单位将有关手续交人事代理机构,因此造成的相关后果由解聘人员负责。
43、问:哪些情形下文职人员可以续聘?
答:1、年度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2、年度考核结果为称职以上的,通过公平竞聘、统一衡量,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聘。
44、问:解聘包括那些情形?
答:1、双方协商自愿解聘;2、文职人员自身过错解聘;3、因文职人员能力素质、身体情况不符合要求解聘;4、聘用单位编制调整解聘;5、文职人员在试用期内、依法服兵役或聘用单位不履行合同时解聘。
45、问:如何约定试用期?
答:首次聘用为文职人员的,应当有1个月至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计入聘用合同期限。一般聘用合同为一年的,试用期约定为1个月为宜;聘用时间为2年的,试用期约定为2至3个月为宜;聘用时间为3年以上的,试用期约定为3至6个月为宜。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续签聘用合同的不再约定试用期。
46、问:何时签订文职人员聘用合同?
答:政治机关以通知形式公布聘用名单后,聘用单位就应当及时通知被批准的应聘人员到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最迟不能超过聘用合同约定的聘用起始日期。即使是政治机关以通知形式公布了聘用名单,但只要双方没有实际办理签订聘用合同手续,双方的聘用关系就没有建立起来,应聘人员就可以再选择工作单位,实际上我们的招聘就没有最后的结果,也就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47、问:聘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能否成为签订和履行聘用合同的依据?
答:聘用单位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工作秩序,在不违背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经过合法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可以作为签订和履行聘用合同的依据。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通过发文件、单位内部公布或者工作场所张贴等形式让受聘的文职人员实际了解。
48、问:违反聘用合同约定解除聘用合同的,违约方是否都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答:如果在聘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的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约定解除聘用合同的,都应按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额给予赔偿。合同未约定的,不得收取任何违约费用。但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一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要适当,不能显失公平。
49、问:如果被聘,可以聘用为护士长及其他职务吗?
答:根据各医院编制情况而定。就我院来说,目前我院没有护士长职务的文职人员编制.
50、问:文职人员的聘用选拔范围?
答:按照文件规定招聘对象应该面向社会流动人才和应届高等学校毕业生。就我院实际情况考虑,主要面向三个群体:一是医院内部已聘用的合同制护士;二是社会优秀人才;三是应届高等学校毕业生。
来源:北京交通大学就业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