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教发[2006]053号
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2006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会议及《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6]1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2006年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及毕业研究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派遣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就业方案制定
1.指导原则: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方案是以毕业生所签订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和高校上报的就业建议方案为主要依据,在国家和省有关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编制。
2.编制方式:今年省毕业生就业方案编制采取审查方式进行。各高校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和就业协议书经省教育厅毕业办(以下简称“省毕业办”)审查合格后,纳入省毕业生就业方案。
3.编制要求:各高校应对就业协议书进行认真审核、统计、汇总,以确保已签就业协议书的有效性、真实性和规范性。因内容填写不完整或不准确以致无法确认的就业协议书不能纳入就业方案。高校要落实第一责任人,如出现手续不全、弄虚作假等问题,由高校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省教育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各高校审查情况将作为就业工作综合评比的重要依据。
各高校应在资格审查数据基础上,按规定的日期及要求向省毕业办报送就业建议方案及数据盘,包括就业单位、单位所在地、单位性质、单位隶属部门等内容。
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在
12月30日前
向省毕业办报送就业和未就业状况。
用人单位户头按单位性质开列,省毕业生就业方案主要列出中省直单位、各市和省外有关单位。
主管部门已下放用人审批权和无主管部门的省属单位接收的毕业生,直接纳入省毕业生就业方案;民办学校接收的毕业生,其就业协议书由省教师交流培训中心审核、盖章后纳入省毕业生就业方案。
对跨市进行就业代理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入省毕业生就业方案,就业方案列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括号内注明代理单位名称。
对回生源地就业的毕业生、已落实就业单位的和代理的毕业生,就业方案列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括号内注明就业单位或代理单位名称;未落实就业单位和代理的毕业生,列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
对就业代理的毕业生按有关规定据实统计就业率。
二、就业的有关政策
4.定向毕业生
(1)定向毕业生除家迁、升学、留校、参军外,一次性派回原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改派。
(2)对于回到定向地区和单位的毕业生,所在地区政府和定向单位有义务做好就业安置工作。师范类定向毕业生应在三个月内安排工作,非师范类定向毕业生应在年底前安排工作。定向地区和单位要在
2007年1月10日前
,将安排结果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对定向毕业生回定向地区或单位就业而有关部门拖延不安排工作的,一经调查核实,省有关部门将根据情况减少、直至停止该地区或单位的定向招生计划。
对不符合改派条件,定向地区或单位能安排就业的定向毕业生,定向地区或单位不得出具有关改派材料。
(3)对定向地区或单位无法安排就业而申请改派的定向毕业生,应由定向地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单位出具无法安排就业的证明材料。其中定向地区应将证明材料报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核准后,上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批。
(4)因家迁、升学、留校、参军等改变就业去向的定向毕业生,经学校初步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报送就业建议方案时应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家迁的定向毕业生,提供原居住地和现居住地派出所的迁出迁入证明;迁入地的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本人申请;原定向地区或单位同意异地就业的函及迁入地主管部门接收意见。
对升学的定向毕业生,省教育厅不再签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学校应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并及时向定向地区或单位通报;这类毕业生如放弃升学申请派遣时,应派回原定向地区或单位。
留校的定向毕业生,提供本人申请,所在学校人事部门阐明留校的理由,出具接收报告并签订就业协议书;原定向地区或单位出具同意改变就业去向的有关材料。如两年内放弃留校任教,则仍派回原定向地区或单位。
参军的定向毕业生,需提供本人申请;原定向地区或单位出具同意改变就业去向的意见;与部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
以上毕业生如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可在派遣时办理报到证。
5.地区联办定向毕业生
地区联办定向毕业生原则上回联办地区就业。如本人申请,经联办地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高校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可跨地区就业。省外地区定向毕业生回当地就业,如果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且生源所在省批准,在本人申请的基础上可以改变就业去向。这类毕业生手续齐全的,可在就业派遣时办理就业手续。
6.实践班毕业生
有实践经验学生试点班的毕业生,依据当年招生时的规定按协议就业,原则上不再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7.师范类毕业生
师范类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并纳入省毕业生就业方案的,按就业方案进行派遣,在择业期内未就业毕业生原则上派遣到各市教育部门。各市教育部门要设立相应机构为未就业的师范类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对接培养的基础教育本科师资班毕业生,按当年入学时与有关市教育局签订的定向服务合同书回有关市任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调整改派。
对沈阳农业大学等高校对口招收的中等职业学校优秀毕业生培养职业教育师资的毕业生,执行《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对沈阳农业大学<关于我校职教师资本科毕业生就业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辽教函[2004]405号)的规定:①职教师资毕业生应在教育系统内进行双向选择,首先满足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如教育教学系统无法安置职教师资本科毕业生就业,允许这部分毕业生在教育教学系统外跨地区、跨行业自主择业,由市场调节。②对经双向选择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由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回生源地教育局并由其推荐就业。③经双向选择不在教育教学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各高校和市教育局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违约金和出口费等一切费用。
8.公安类毕业生
公安院校公安类专业毕业生就业实行公**录用制度,原则上在公安系统就业。如在非公安系统或不回生源地就业的毕业生,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纳入就业方案。
9.残疾毕业生
对残疾毕业生,高校应积极推荐和帮助就业,确有困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由生源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负责安置。
10.结业生
结业生自主择业。找到单位的,用人单位要提供同意接收结业生的证明并签订就业协议书,再办理有关就业手续;原则上在三个月内未找到单位的,可将其档案和户籍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结业生在择业期内补考合格,凭毕业证书和学校证明及原报到证可换发新的报到证。如毕业证书不按应届发放,学校应出具相关说明。
11.省外院校毕业生
省外高校毕业生来辽宁就业,按照省教育厅、省发改委《关于2006年辽宁省接收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函》(辽教函[2006]140号)文件执行。
中、省直用人单位接收的省外高校毕业生实行备案管理,接收单位须在
8月30日前
向省毕业办上报接收名单。
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
12月30日前
向省毕业办上报接收省外高校毕业生数据库。
对省外高校非辽宁生源毕业生申请来辽宁就业、创业的,可在辽宁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就业代理部(以下简称“就业代理部”)办理就业代理和落户手续。
12.以它校计划招生(挂靠招生)的学校,应主动与原计划学校联系,妥善做好就业协议书鉴证、报到证发放等工作,并以挂靠高校为主办理相关手续。
13.就业代理不包括按指令性分配的毕业生。
14.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网络教育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教学厅[2004]4号)的规定,凡是通过省教育厅高教处学历认定的,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网络教育普通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由省教育厅签发辽宁省印制的《辽宁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如跨省 ( 区、市 ) 就业,按《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网络教育规范管理的通知》(教高厅[2006]1号)文件规定:“根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学校可向当地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可发《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并需在备注栏注明‘网络教育’字样。”这部分毕业生原则上不做调整改派,特殊原因需改派的,须通过学校上报省毕业办,经研究后统一处理。
15.毕业研究生
(1)国家计划内的非定向毕业研究生要在国家有关就业政策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
(2)国家计划内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招生时所签协议或合同就业,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就业去向的,须报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中央部委属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定向、委培毕业生须报教育部批准后执行。
(3)招生形式为自筹经费的毕业研究生自主择业。
(4)在职人员经单独考试录取的硕士研究生,毕业时不予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5)对于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应由培养单位出具同意其提前毕业的相关文件,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纳入就业方案派遣,硕士毕业生修业年限不得少于2年,博士毕业生修业年限不得少于3年。
三、就业派遣的有关要求
16.学校应根据省毕业生就业方案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办理就业派遣手续,以学校文件形式写出审批报告,以统一标准(A4纸规格)打印就业派遣审批名册,一式两份。
17.在审批派遣时,对在校保留档案、自谋职业、自费出国留学、升学等毕业生,学校应在审批名册备注中注明并分别上报统计名单。
18.升学的毕业生,学校要在派遣时将升学名单和入学通知书复印件报省毕业办备案,其户籍关系按招生有关规定办理。
19.实行学分制学校的毕业生,经省教育厅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随时由学校报省毕业办办理派遣手续。同时提供下列材料:招生录取名册;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学校证明。
20.毕业生离校前学校必须组织进行健康检查,凡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不能派遣。一年内治愈的(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派遣;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没有具体就业单位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籍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对已派到用人单位,经体检复查患有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有关证明,并在一个月内将毕业生退回学校,逾期用人单位不可再将毕业生退回学校。
21.在就业方案形成时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按以下要求办理:
(1)在校保留档案:在择业期内各学校应为毕业生免费保管档案,并签订档案保管协议。这部分毕业生两年内找到就业单位或升学的,各种关系一并转到就业单位或就学单位;超过两年仍未找到就业单位的,各种关系均转到其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精神,申请在校保留档案的毕业生已不再隶属于原就读的学校,因此,不能享受在校生的权利和待遇。学校只负责为其提供与就业有关的服务,并为其办理与就业有关的手续。
(2)省内高校外省(区、直辖市)生源毕业生可根据各省(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派遣,回生源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帮助推荐就业。如在择业期两年内跨地区落实就业单位的,原则上回我省办理改派手续。
对于没有具体要求的省份,省内高校可按下列要求派遣:北京市生源毕业生派到市人事局;天津、上海、重庆三个直辖市生源毕业生,派到上述三市教育委员会;山东、河北、福建、甘肃、新疆、西藏生源非师范毕业生派到上述省(区)人事厅,师范专业毕业生派教育厅;海南省生源毕业生派到海南省就业局;其他省生源毕业生,一律派到各省教育厅。
(3)省内各市生源毕业生,原则上派回各市人事局或教育局(师范类专业),由各市人事局或教育局帮助推荐或安排就业。
22.毕业生档案是用人单位了解毕业生情况的重要依据,因此各学校要认真做好毕业生档案归档工作。毕业生档案材料必须齐全,主要包括以下材料:高考录取材料;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单;毕业生体检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通知书等。
毕业生档案应在毕业生离校后由学校统一寄送有关单位,不得由学生自带;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且回生源地就业的毕业生,档案转给各省、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已落实就业单位的,根据用人单位要求转递毕业生档案,寄到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各学校要做好户籍迁移工作,确保毕业生户籍迁移地与报到证注明的单位和报到地点一致。
四、毕业生的接收
23.各市和有关用人单位要认真执行省毕业生就业方案,做好毕业生的接收、二次派遣、档案转递、落户、调整改派、跟踪调查和信息反馈工作。
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宣传有关就业政策,增加工作透明度,树立服务意识,认真做好待就业毕业生登记工作,积极主动为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指导和帮助。
用人单位要做好毕业生的接收、安排和使用工作,及时向高校和省毕业办反馈人才使用情况。
五、调整改派
24.为维护就业协议书的严肃性,就业协议书在学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签订的基础上,经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后,原则上不再变更。
25.省毕业生就业方案下达后,毕业生已签订就业协议书并办理就业手续,但因特殊原因提出改变就业去向的,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出具改派意见(注明违约责任),到省毕业办办理相关手续。
26.毕业生在两年择业期内可以办理改派手续。毕业生跨市调整、出省或在省内中、省直或方案中单列户头的单位就业的,由省毕业办办理改派手续;毕业生在所在市范围所属各单位之间调整,由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
27.毕业生办理改派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毕业生原来的报到证;(2)原接收单位的退函(用人单位应在退函中说明理由);(3)与新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4)对违约改派的毕业生,学校要认真了解情况并出具材料说明违约原因;(5)户口迁移证;(6)需经各市同意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出具书面意见。
六、就业服务
28.今年毕业生派遣的收费仍要严格执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继续收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收费项目的复函》(辽财综[2004]368号)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巧立名目向毕业生乱收费,对已批准的收费项目,各高校和有关部门应按要求到省、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任何单位、个人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收取毕业生违约金及规定以外的收费。
29.毕业生到国家西部就业并申请将户口落回生源地的,凭所在学校和省教育厅出具的证明,回生源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30.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毕业生,根据共青团辽宁省委等六部门《关于继续实施2006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通知》(辽团联发[2006]14号)的规定,其户口和档案统一转至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免费管理,本人要求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志愿者的毕业派遣手续统一开到省毕业办,括号内注明“省项目办”。服务期满后,经省项目办审核同意后,由省毕业办为大学生志愿者重新办理派遣手续。服务期满落实工作单位后,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服务期未满因个人原因提出改变就业去向的,经省项目办批准后按违约处理。
31.已同省外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而无法在就业单位所在地落户的辽宁生源毕业生,如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可凭省教育厅证明将户口落回生源地;档案可发给用人单位或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也可申请在就业代理部进行就业代理和落户。
32.申请自谋职业或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可根据本人申请,学校意见,凭省教育厅出具的证明回生源地办理落户手续,也可申请到就业代理部进行就业代理和落户。
33.各学校要认真清理2004届择业期满的毕业生档案。根据毕业生意愿可将档案和户口转回生源地;也可在就业代理部进行就业代理并落户。2005届已在辽宁省外就业而户口无法落在就业单位所在地的我省生源毕业生,根据学生意愿,学校同意,可将户口落回生源地或就业代理部。
对择业期内在校保留档案的毕业生申请办理报到证,应由学校出具证明,到省毕业办办理就业手续。
毕业半年后未就业的毕业生,可到生源地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七、户籍管理
34.对到驻沈阳地区中、省直用人单位及直接派遣到沈阳地区的毕业生在报到期限内持报到证到省毕业办办理《国家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办理落户通知书》(以下简称“落户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报到证、落户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到所在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毕业生可根据需要持报到证办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办理工资基金介绍信》;对到其它单位或地区就业的毕业生凭报到证到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35.对入学时没有办理户口迁移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按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对应届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办理户口有关事宜的通知》(辽公治户字[2004]54号)的规定,凭毕业证、报到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八、其他
36.《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由国家教育部印制,并由教育部授权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是只有列入国家或省毕业生就业方案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才能持有的有效报到证件。其作用是: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证明持证毕业生是纳入国家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而被录取的学生。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开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所谓“报到证”,否则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37.就业协议书,是指用人单位、毕业生两者之间的义务和权利的书面表达形式。就业协议书的条款应该是协议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准确无误的表述,对双方的当事者来说均具有约束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达成一致意见后,须签订就业协议,并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38.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就业率的统计工作,提高就业率统计的科学性;继续加大就业率核查力度,确保就业率的时效性。
39.对于资格审查遗留问题(学籍变动、定向单位和培养方式确认等情况),学校应认真审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就业协议第一次鉴证时统一到省毕业办办理(以后不再另行处理),同时上报审批派遣时间。
40.如毕业生在两年择业期内将报到证遗失,可向毕业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出具补发证明后,到省毕业办补办报到证;对已超过择业期的往届毕业生,凭本人申请和学校证明到省毕业办办理遗失报到证证明。
41.凡在离校时有就业愿望但未就业的毕业生,均可在校进行待就业登记并填写《普通高校毕业生待就业登记表》(基本信息要求参见教学厅[2004]7号文件)。高校在年度内要继续对这部分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信息、短期培训等服务,帮助他们尽快就业。
42.各地方、各高校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毕业办备案。
辽 宁 省 教 育 厅
二○○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