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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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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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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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教发[200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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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大学生创业引导计划的意见
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内普通高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精神,全面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科教兴省和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省教育厅2008年开始组织实施“大学生创业引导计划”,并与“辽宁省大学生创业工程”合并实施。现就实施大学生创业引导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引领全局,以建设创新型国家、培养创新创业型人才为核心,以开展创业教育、设立创业资金、构建孵化体系和提供指导服务为主要途径,充分发挥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引导作用和高校基础性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构建创新型社会、建设和谐辽宁和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发挥重要作用。
二、计划宗旨
大学生创业引导计划,是重点面向我省普通高校在校大学生和择业期内的高校毕业生而进行的多层次、系统性的创业服务计划,是“教育为振兴老工业基地服务行动计划”的重要项目。项目的宗旨是培养具备创业激情、勇于开拓创新和搏击市场经济大潮、懂经营、懂法律、高素质的大学生创业者。
三、目标任务
到2012年,使全省在校大学生普遍接受创业教育,对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进行重点指导和培训。逐步扩大各级大学生创业资金规模,加大扶持力度,逐步形成良好的创业环境;完成建设省、市、县三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30个,全省孵化基地孵化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总数不低于2000个;使全省获得资金扶持和小额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不少于3000个。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劳动厅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创业引导计划。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及所辖区、县该计划的协调落实;各高校负责该计划在本校的组织实施。各市、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做好大学生创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引导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运行机制和长效机制。
五、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大学生创业
(一)在省内高校普遍开展创业教育
1.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理念。高校要把创新创业教育作为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开展普遍的创业教育,培养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业意识。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提升大学生的创业素质和能力。
2.要结合专业特点,把创业教育融入专业课教学;把创业指导作为就业创业指导课的重要内容,建议课程设置不低于8学时;有条件的高校要设置创业理论、实务指导选修课,对有创业愿望的学生进行针对性指导,始终把创业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3.通过管理创新,优化创业环境,营造创业氛围。高校要鼓励大学生建立创新创业社团组织,充分发挥学生的自觉性和能动性。通过开展创业计划大赛、商业计划大赛、数学建模大赛、广告和营销策划大赛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创新、创业竞赛活动,激发大学生创业热情、锻炼团队协作能力、启发创新思维和灵感;通过开展创业论坛、经验交流、典型事迹报告、课题研究、模拟实践等活动提高大学生的创业能力和素质,促进大学生创业群体的沟通和交流。
4.宣传毕业生创业典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高校要把理论宣讲与案例教学相结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利用各新闻媒体、校园网和校园广播等媒介,加大对创业典型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当代大学生树立科学的创业观。
(二)高校要积极开展创业指导、培训和服务工作
1.高校要积极组织教师参加高校创业指导师资培训、轮训,要建立一支理论水平过硬,经过系统培训,具有实践经验的大学生创业指导教师队伍。
2.有针对性地开展大学生创业指导、培训、讲座等活动,丰富大学生的创业理论知识,提高他们的创业技能;对有创业愿望的大学生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创业带头人培训,增加他们的实践经验。
3.积极促进高校教师和在校大学生的科技发明、专利、科研成果等转化为大学生创业项目,使之尽快转化为生产力,鼓励高校对大学生创业项目给予技术、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指导和扶持。
4.省内高校特别是“创业教育示范校”要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科技园、软件园和创业园,为高校毕业生和在校大学生搭建创业平台,使之成为高校创业孵化基地。充分利用校内资源,给予在孵创业项目经常性的咨询、指导和跟踪服务,帮助解决创业大学生的实际困难。
5.尝试校内市场向大学生创业适度开放。确定部分高校为试点,根据学校实际尝试向大学生适度开放校内市场,鼓励大学生在校园从事餐饮、生活日用品、培训、书刊销售、物业等项目创业。要鼓励大学生挖掘潜在校园市场,经营具有文化品位和科技含量的消费市场。高校要对其给予政策扶持、指导服务,鼓励大学生在校园进行创业实践和锻炼。
(三)建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工作保障机制
1.把创业教育作为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评估体系的重要内容。把高校创业教育、创业指导培训、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等方面的工作纳入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评估体系,建立规范的评价标准。
2.高校要切实加大对大学生创业教育工作的投入,在人员、场地、经费等方面提供充分保证。
(四)充分利用大学生创业资金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扶持。
1.要根据《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辽教发[2007]054号)的规定,切实用好省级大学生创业资金。
2.各市建立的大学生创业资金要建立规范的资金管理和运作机制,并通过网络和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资金申请程序、要求和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资金的效能和作用。各市每年扶持大学生创业项目数不少于30个,沈阳、大连不少于50个。
3.各市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要扩大用于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贷款提供担保范围,适当降低贷款担保门槛,充分发挥担保基金的使用效能。各市每年获得贷款的高校毕业生不少于50人,沈阳、大连不少于100人。
(五)建立省、市、高校多级大学生创业孵化体系,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
1.各市建立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要尽快投入使用。及时将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入住条件、流程和扶持政策等通过网络和媒体向社会发布。每年实现孵化企业数不少于20个,沈阳、大连不少于80个。各孵化基地要为孵化企业提供“一条龙”综合服务,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壮大创造条件。
2.加强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的管理。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办理和统计工作,把《自主创业证》作为高校毕业生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有效凭证长期坚持下去;建立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台帐和创业项目库,定期报送省就业办,逐步实现全省教育、人事、劳动、科技、中小企业、信息产业、工商、地税等部门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信息和项目资源共享。
3.进一步完善创业指导、服务体系,加强创业指导,营造支持创业、鼓励创业、保护创业的良好环境,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和创新型社会建设。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小额贷款、经营咨询等服务。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