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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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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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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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教发[200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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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2008年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
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各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发改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内普通高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8]16号)、《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程的意见》(辽教发[2007]051号)精神,现就切实做好2008年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援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援助对象
1.援助对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以下统称“贫困生”)是指:省内普通高校(以下简称“高校”)辽宁籍毕业生和户口档案已迁回辽宁省尚未就业的辽宁生源省外普通高校毕业生中,来自城镇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其中,升学、出国、参军、指令性就业的贫困生不纳入本项目。
2.认定依据。城市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农村贫困家庭提供县(区)级民政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残疾人家庭提供《残疾人证》。
3.建立台帐。由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就业办)统一建立全省贫困生台帐,并与省内高校、各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就业办”)资源共享,实现省、市、高校贫困生动态实名制管理。
二、组织实施
此项工作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合组织实施,并由省就业办负责具体工作和检查落实。各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内各普通高等学校负责本市、本校计划的实施。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省级援助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各市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级援助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和发放。各级援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封闭运行。
三、做好省本级援助工程实施工作
(一)省本级援助工程实施程序
1.建立2008届辽宁籍贫困生台帐,确定援助对象。
2.对纳入省贫困生台帐的辽宁籍贫困生发放求职补助。
3.毕业时未就业的贫困生,可选择在省就业办指定的实习基地参加岗位见习,也可以参加省就业办组织的免费技能培训,或回到各市由各市就业办进行就业援助。参加岗位见习和技能培训的贫困生均可领取相应的见习补贴和生活补贴。
4.对参加岗位见习或技能培训后仍未就业的贫困生,省就业办将通过专场招聘、重点帮扶等方式推荐就业。
5.省就业办将购买、储备一些公益性岗位对经以上就业援助程序后仍未就业的贫困生进行帮扶。
(二)省本级援助资金的使用方向和标准
1.为贫困生提供求职补助。按500元/人的标准,用于补贴辽宁籍省内高校贫困生求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2.为在省就业办指定见习基地参加见习的贫困生提供就业见习补贴。按600元/人?月的标准,见习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贫困生见习期间的工伤保险由学校负责购买,从省援助资金中拨付。
3.为参加省就业办统一组织的技能培训的贫困生发放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按500元/人?月的标准,培训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免费技能培训和岗位见习补贴政策不兼得。
4.对实施免费技能培训的培训基地,省财政按普惠制就业培训中高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予以补贴,即每人每课时补贴10元,培训总课时不超过720学时。
5.对纳入省就业办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贫困生发放岗位工资,按1.5万元/人?年标准,岗位工作年限为1年。
(三)求职补助资金发放程序
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就业办汇总贫困生台帐中辽宁生源毕业生名单,编制2008年援助资金用于求职补助发放方案,并将资金拨付省就业办。各高校财务部门要在
6月20日前
将求职补助资金收款收据和学校银行帐号报送至省就业办。省就业办在收到资金收据后将资金拨付各高校。各高校在收到求职补助资金后及时将资金发放给贫困生,并保留发放凭证。
(四)见习补贴资金申请、受理和发放程序
1.确定纳入本项目的见习基地。
纳入本项目的见习基地由各高校推荐,经省就业办考核审定确定。见习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规模较大,管理规范,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较高的社会信誉,具备较好的就业见习条件,安排该推荐学校见习生人数不少于5人,安排见习学生总数不少于10人,见习期满后,见习基地录用见习生人数不少于安排见习人数的30%。
各高校可从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下载《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申请表》(见附件1)和汇总数据库,于
7月4日前
报送省就业办。省就业办审查后确定纳入本项目的见习基地名单并通知高校。各高校要积极与纳入本项目的见习基地联系,达成输送见习学生意向,做好组织工作。
2.确定拟纳入本项目的未就业贫困生。
各高校就业主管部门应于
6月25日前
统计出未就业贫困生信息,对有参加就业见习愿望的未就业贫困生,指导其填写《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
3.组织岗位见习工作。各高校统一组织贫困生于
7月15日
开始到见习基地实习。
4.见习补贴发放。
(1)省财政厅根据省就业办审核、汇总的见习补贴发放名单及相关材料,将见习补贴资金核拨至省就业办。省就业办将见习补贴资金划拨给各高校,由高校财务部门负责发放给参加见习的贫困生。
(2)贫困生见习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时间不满整数月者,按完整见习月份数发放见习补贴。
(3)各高校要把银行帐号和见习补贴资金收款收据,在规定时间报送至省就业办。省就业办在收到收款收据后,将见习补贴资金以每两个月为一周期划拨至各高校银行帐号,划拨时间为每个周期初。
(4)各高校财务部门在收到见习补贴资金后,要及时将资金发放给见习贫困生并留存发放凭证,负责为参加见习的贫困生缴纳工伤保险。若出现见习生提前结束见习情况,应及时上报省就业办备案,不得安排其他人员见习。
(五)组织免费技能培训
1.省就业办组织未就业贫困生参加免费就业技能培训。
2.省就业办于
6月15日
前公布就业培训方案。各高校根据省就业办下发的培训方案统计出有参加免费技能培训愿望的未就业贫困生信息,指导其填写《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免费技能培训申请表》(见附件3),于
6月25日
前报送至省就业办。
3.省就业办与培训基地共同组织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计划、科目、标准和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培训基地要保证培训后90%以上的贫困生实现就业。
4.培训期间,省就业办将按月向参加培训的贫困生发放生活补助。贫困生须填写收款凭证,不得由他人代领。
(六)重点推荐就业
省就业办举办贫困生专场招聘会,帮助贫困生实现就业,同时其他各类招聘会优先组织贫困生免费参加,贫困生求职信息优先登记、发布,重点推荐工作单位。
(七)购买公益性岗位
省本级就业援助资金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未就业贫困生。2008年,重点在全省大中专院校设置就业信息员岗位200个,主要负责毕业生就业信息搜集和相关服务工作。每个学校限在贫困生中推荐2名,且只能留在本校使用。岗位聘期为1年,工资标准1.5万元/年(含五险)。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1.各高校于
7月15日
前,将加盖学校公章的推荐名单报送省就业办。
2.省就业办对各高校推荐名单进行审核,确定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的贫困生,并向社会公布。
3.各高校要与纳入本项目的聘用贫困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学校银行帐号和合同(一份)报送省就业办。
4.省就业办将岗位工资按年先行划拨至学校,由学校负责按月发放。
5.各高校要及时将岗位工资发放给聘用贫困生,并负责为该生缴纳五险。
(八)对辽宁生源省外高校毕业的未就业贫困生进行就业援助
1.符合条件的贫困生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省就业办报名,经省毕就业办审核合格后纳入贫困生台帐,按标准发放求职补助,报名截止时间为
2008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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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辽宁生源省外高校毕业的未就业贫困生,参加省就业办统一组织的就业见习或免费就业技能培训的,按标准发放见习补贴或生活补助,见习和培训时间最长不超过4个月;
3.省就业办根据要求对申请者进行审核,对合格者进行公示,组织参加就业见习或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并将参加见习和培训的贫困生名单及申请表上报省教育厅;
4.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发放见习补贴和生活补助的贫困生名单,制定发放方案。省财政厅将见习补贴和生活补助核拨至省就业办,由省就业办代发给贫困生。
四、各市要做好回本市贫困生的就业援助工作,落实贫困生政府兜底安置政策
1.各市就业办要牵头做好回本市未就业贫困生的就业援助和兜底安置工作。要设专门窗口、由专人负责未就业贫困生的登记、技能培训、就业见习和兜底安置等工作,要把本市就业援助的政策措施、工作程序、援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等通过就业网和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并将本市就业援助工作进展情况和援助资金使用情况每季度上报省就业办。
2.各市要在省贫困生台帐的基础上建立本市的未就业贫困生台帐,实现贫困生就业状况动态管理。要充分利用本市建立的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安排贫困生进行岗位见习,组织免费的就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
3.各市要开发、购买和储备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要按照岗位性质及工作强度设置购买资金标准,对经过就业技能培训、岗位见习后仍未实现就业的贫困生实行兜底安置。
五、工作要求
1.各高校要严格审核贫困生材料,认真组织岗位见习,及时发放援助资金,按时报送相关材料。做到组织有序,责任到人,工作透明,使政府的援助资金能切实帮助贫困生尽早实现就业。
2.贫困生就业援助资金的申请和发放工作要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如发现申请者有虚报、谎报等行为,一经核实即收回已发放相关资金,并将其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纳入我省教育征信体系。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建立援助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组,加强对援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高校要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财务工作审计、检查。
3.加强对援助工程的宣传。各高校要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对贫困生的就业援助政策,及时发布援助工程实施的时间、程序、要求和有关事项。同时,要注意保护贫困生的隐私,维护贫困生的权益。
六、省项目管理部门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辽宁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综合部
联 系 人:李 颖、赵 柳
联系电话:024-26901885、26901887
传 真:024-86900990
电子信箱:lnjyyz@126.com
附件:
1.《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申请表》
2.《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申请表》
3.《辽宁省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免费技能培训申请表》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