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鼓励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政策
一、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2003]26号和辽政发[2004]21号文件中,制定了鼓励毕业生基层就业的有关政策共12条,内容如下:
(一)人事管理和考试录用政策
1.对主动到辽西北地区和贫困县的乡(镇)、村工作并扎根上述地区的毕业生取消见习期,可提前定级。对于到县以下事业单位工作的,可参照到农林一线工作人员享受上浮工资档次的政策。
2.从2003年起,各级党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增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应主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对于到辽西北地区创业、就业和志愿服务的高校毕业生,在地市级工作满5年,县级工作满3年,报考国家公务员和国有企事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对于在乡(镇)、村工作满3年的,在参加公务员统一考试时加5分;满3年并表现优秀的,可通过特殊考试的方式进入县(区)、乡(镇)公务员队伍。
3.对于支援国家西部和我省辽西北地区志愿服务者,服务期满愿意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4.继续实施“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2004年再选派1500名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就业。建立“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人员管理、考核、奖惩、培训、选拔制度,乡镇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时,要将不少于40%的计划用于“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人员。
(二)户籍管理政策
5.对于志愿到我省辽西北地区和贫困县的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单位服务的志愿者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对扎根上述地区的,根据本人意愿,并由工作单位或原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落为生源地的地市级城市户口。
(三)税费减免政策
6.对到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财政补助政策
7.对于主动到辽西北和其他地区贫困县乡(镇)、村基层工作的毕业生,实行减免助学贷款的鼓励政策。到省定贫困县所属乡(镇)、村工作的,可按助学贷款余额的50%减免;到省定贫困村工作的,可全额减免助学贷款。减免的助学贷款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负责偿还。对扎根上述地区的,可适当提高工资和福利待遇,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予以安排。
8.鼓励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对到西部地区服务的志愿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到我省辽西北和其他地区贫困县乡(镇)一级教育、卫生、农技、扶贫等单位服务2年的志愿者,给予研究生每人每月800元,本科生每人每月600元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志愿者服务期满后,在上述地区扎根的,享受每人每月100元生活补贴。
9.鼓励高校本科毕业生到农村中学任教,普通专科(高职)毕业生到农村小学任教。从2003年起,给予每人每月100元岗位津贴补助,经费由省、市财政各分担50%,对确有困难的县,省财政可适当给予补贴。对离开农村中小学任教岗位的,不再发放岗位津贴补助。
(五)促进就业政策
10.继续鼓励我省高校毕业生积极参加国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今年全省选派1007名大学生志愿者到辽西北工作。受援市要研究制定留住人才的具体政策。有空编的事业单位要优先安排申请扎根辽西北的大学生志愿者;志愿者中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在事业单位就业时可不受编制限制。志愿者服务期满考核合格者,报考研究生和国家公务员的,按照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做好2004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工作的通知》(中青联[2004]16号)执行。
11.做好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各级政府要由主要领导负责,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落实,对中小学教师实行择优聘任,竞争上岗,解聘不合格教师,坚决清退顶编在岗代课教师,空出的岗位主要用于安排师范类毕业生;同时,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在编不合格教师分流政策。除对1999年招生时确定为五年制的专科毕业生和定向及对接培养的毕业生必须按指令性计划安置就业外,各地可根据本地教师年龄、学科等结构性矛盾的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指令性计划,积极储备急需专业的师范类毕业生和具备教师资格的毕业生。
12.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工作。实施县(市、区)以下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毕业生计划。落实对本专科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的岗位津贴补助政策;落实到辽西北贫困县、乡、村基层工作毕业生减免助学贷款政策。
二、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辽委办发[2006]10号文件中,推出的11条促进毕业生基层就业政策:
1.继续实施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从2006年起每年要招募500名应届高校毕业生志愿者,安排到辽西北和其他边远艰苦地区乡镇开展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在基层服务时间为2年。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由省财政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以及人身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志愿者在服务期间的考核,对服务期满经考核优秀的,优先推荐给有关方面安排就业。受援地区要研究制定留住人才的具体政策措施,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时要优先安排申请扎根辽西北的大学生志愿者。各有关高校要将服务期满尚未就业的本校大学生志愿者作为当年应届毕业生纳入学校就业生源范围,积极推荐就业。
2.扎实推进“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每年要选派优秀大学生到村级组织工作,到2010年实现全省“一村一名大学生”的目标。到农村就业的,可通过规定程序安排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相应职务,其人事档案由县级人事部门管理。对加入“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且到辽西北和贫困县的高校毕业生,市县财政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安排专门经费,支付选派毕业生的劳动报酬,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安心农村基层工作。
3.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毕业生计划”。从2006年起,在省内高校师范类专业,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定向招生计划,按定向协议面向农村招收定向生,毕业后,由当地政府按定向协议安排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参加“一校一名师范类本科毕业生计划”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农村中小学任教期间,各级财政要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要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空出的岗位主要安排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
4.加大选调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力度。要认真总结多年来我省选调生工作的经验,不断探索新形势下加强选调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新途径、新方法。要在坚持好中选优、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适当增加选调生数量。要把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且符合选调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选调生推荐范围。要适应辽西北地区对人才的现实需要,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辽西北生源地毕业生。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和培养,在他们到基层工作2至3年后,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结合岗位实际需要,及时选拔到乡镇、街道领导岗位。今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应优先从选调生中选用。
5.大力推广高校毕业生进社区工作。各地区可参照“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的措施和办法,有计划地选拔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就业。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社区居委会补充调整人员时,要依照法定程序择优录用、任用高校毕业生,准许高校毕业生异地参加社区选举。争取到2010年,每个社区中至少要有一名大学毕业生。到社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薪酬要由所在地财政解决。
6.支持各类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允许其在就业所在地落户。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要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对他们申请科研项目和经费、申报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要根据情况给予重视和支持。对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在套改工资时,其缴费年限可视同工作年限。要依法加强对各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情况的监督检查,维护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7.重视和加强从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选拔考录公务员和研究生。对于纳入国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我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计划”和“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在农村、社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在报考我省公务员时,对其笔试成绩加分。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要为其保留学籍2年。从2006年起,我省各级党政机关考录公务员,要采取完善报名条件和考试内容等措施,重点录用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其中,省市级机关录用的比例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县(市、区)和乡镇机关录用的比例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以后逐年提高。对招录到省市级党政机关、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应有计划地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1至2年。
8.健全人事、户籍和社会保障体系,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对到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适用评定条件或破格条件评定职称时,可在若干项条件中减少1项或在成果等方面按相应资格级别放宽1个档次。对到乡镇、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在适用破格条件评定职称时,在成果等方面按相应资格级别放宽1个档次,并减少1项破格条件,技术报告可代替论文,外语和计算机免试。对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辽西北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就业地区。工作满5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流动到省内其他地区工作,凡落实接收单位的,接收单位所在地区应准予落户。需要人事代理服务的,由有关机构提供全面的免费代理服务。对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上提供保障。
9.到乡镇或国家级、省级贫困县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不实行见习期,直接转正定级。定级时,在乡镇就业的,可高定2档工资;在县里就业的,可高定1档工资。到省贫困县所属乡镇、村工作,且服务期满2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申领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按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本金由省财政和服务地所在市、县财政按4:4:2的比例代为偿还。对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一律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10.在现有编制限额内优先安排高校毕业生。为缓解辽西北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急需人才的矛盾,从2006年起,上述地区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在现有人员编制限额内优先接收应届或往届高校毕业生。省编制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周转编制的支持。
11.建立高校毕业生扎根基层建功立业优秀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对在基层工作2年以上,成绩优异的高校毕业生,省里每2年评选表彰1次,表彰人数为在基层锻炼工作大学生总数的10%左右。受省里表彰且锻炼期满的优秀大学生,可参加1次辽西北地区各级机关特殊职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录用人数按在基层锻炼工作期满大学生总数的1%确定。
(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