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相关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200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组通字[2008]18号)要求,现就教育系统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重大意义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工作,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战略决策,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养有知识、有文化的新农村建设带头人,培养造就经过基层实践锻炼、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对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鼓励青年学生走深入基层、与工农群众相结合、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成长道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对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高等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办好人民群众满意的教育,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教育系统要把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作为重要职责,采取切实措施,认真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各项相关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教育动员和报名选聘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高校的一把手都要亲自抓这项工作。要把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作为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抓手,通过开展丰富多彩、富有成效的思想教育活动,引导毕业生树立到基层建功立业、基层大有作为的价值观、成才观;既要大力做好重点动员工作,又要坚持自觉自愿原则,鼓励学生党员特别是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具备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的毕业生踊跃报名,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公开选聘、资格审查、竞争择优、组织考察等工作,确保把有志向、有热情、有奉献精神的毕业生选拔出来。
三、全面落实教育系统的各项优惠政策,形成积极的政策导向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为到村任职的毕业生落实好涉及教育系统的每一项优惠政策。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的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以及考研加分和优先录取的政策。鼓励各地和各高校在国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出台更为优惠的奖励措施和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到村任职毕业生的政策支持力度。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遇到的新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四、采取综合措施,为毕业生和服务地提供持续的服务和支持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满腔热情地关心到农村基层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要隆重举办欢送仪式和表彰活动,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多种形式的岗前培训,并针对毕业生任职过程中的实际需要,提供农业生产、农村管理等方面的专项培训;高校要与到村任职的毕业生保持联系,定期走访,关心他们的思想和生活;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与毕业生服务地“结对子”,提供教育、科技、信息化等全方位的支持,大力促进服务地新农村建设。
五、开展“基层就业、激情创业”宣传活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地和高校要以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为契机,在4月-5月集中开展“基层就业、激情创业”宣传活动,掀起新一轮面向基层就业、创业的宣传高潮。要对宣传活动认真策划,精心组织,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现代传媒,以及校刊、广播、校园网等校园媒体,在社会上和高校中宣传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和到基层就业的重大意义,宣传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的优惠政策,宣传毕业生在基层艰苦奋斗、创业成才的感人事迹,引导毕业生投身基层、建功立业,鼓励毕业生锐意进取、勇于创业,形成基层就业创业光荣的良好氛围。
六、继续实施好有关基层就业项目,进一步拓宽基层就业渠道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在配合做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同时,继续实施好2008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三支一扶计划”等项目。各地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结合当地实际继续实施地方项目,进一步扩大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规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引导和鼓励更多的优秀毕业生投身广大基层建功立业、成长成才。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